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招标项目异议、答复工作,维护参加政府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及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的疑问。
第四条 政府招标项目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招标异议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项目的异议答复。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二章 异议提出与答复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单位共同提出,或者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异议相关事宜,并应当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九条 招标人收到上述异议后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将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平台;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开标小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当即作出处理(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核和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确有必要可以报请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异议及答复意见抄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异议函范本附后):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三)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住址;
(二)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五)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均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处理,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出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处理告知书》(附后):
(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四)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已经作出异议回复,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六)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第十五条 异议经复核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序、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办法的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收异议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
(三)对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