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的解读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27 11:24 [字号:    ]

2022年12月27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的通知》(公管〔2022〕84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负面清单》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30日,为强化招标主体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我局出台了《芜湖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公管〔2019〕97号),同时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芜政〔2021〕23号)等有关要求,同时借鉴沪苏浙等先发地区经验做法,我局决定对《芜湖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公管〔2019〕97号)进行修订,并组织起草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负面清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招标投标领域规定各市场主体负面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非常繁杂,有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省级各部门和市级等政策文件,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制定负面清单,可以将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禁止性条款进行集中罗列,重点突出、简洁明了,便于各市场主体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的交易环境。我局决定在2019年出台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目前招标投标领域实际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最新要求,重新修订发布《负面清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2年10月由市公管局业务科、交易监督科、法规科起草初稿,于11月7日完成《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11月12日,在市公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稿与起草说明,并通过代理机构群向各代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完善。

(三)组织见面会现场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3日下午,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组织召开了省综合评标评审库专家座谈会,会上详细征求了评标专家关于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负面清单的意见建议。12月15日,市公管局业务科组织召开了招标文件范本修订专题会议,邀请了部分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进行了座谈交流,通过面对面方式征求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

(三)向市直部门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日,市公管局向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负面清单》(上会稿)。

(四)经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8日,将《负面清单》(上会稿)报市公管局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向市司法局备案,于12月20日报市公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12月27日,以市公管局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负面清单明确规范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交易环境。

五、主要内容

新版《负面清单》通过适用主体进行了分类,明确了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等四类市场主体的禁止性行为,禁止事项涉及84项具体内容。同时明确,对清单以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

招标人部分包括标前准备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监督与纪律等五个方面,将分散在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进行汇总和明示,尤其是结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进行了更新。

代理机构部分从承接业务,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代理行为三个方面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促进了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交易环境。

评标专家部分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设定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违规评审、干扰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未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不同意见未记入评标报告、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等9项行为,加强了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投标人部分规范了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设定了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合理投诉或者恶意投诉、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标后不依法履约等15项行为,加强对投标人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围串标,净化招投标市场。

六、创新举措

(一)突出主体划分,发挥负面清单的针对性

新版《负面清单》明确划分了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将负面行为“一单尽列”、清晰明了,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分别划定了“红线”。

(二)严格依法依规,彰显负面清单的权威性

新版《负面清单》主要依据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部门规章、省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了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每一条负面行为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三)强化招标人责任,突出负面清单的指向性

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新版《负面清单》结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对涉及招标人部分的负面行为精心了着重强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市公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代理机构群等媒介渠道,广泛宣传新版《负面清单》,确保各市场主体应知尽知。二是不断优化完善,适时跟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政策要求,对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好发挥负面清单作用。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科

解 读 人:李萍

联系方式:0553-312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