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的解读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4 17:10 [字号:    ]

2022年6月24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1]7号)印发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我们收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部门关于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程序不够完善、记分和披露基准偏高等相关实践情况的反映,在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决定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1]7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1年12月,市公管局起草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改稿初稿。经过多轮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单位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该稿2022年6月正式印发。

、修订意义

一是明确了记录披露程序,有效解决因程序不明确出现的记录披露管理工作不闭环情况,规范不良行为记录披露工作;

二是合理缩短记录披露期限,科学设定记录披露情形,既达到违规必处,宽严相济的监管目的,又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7部委第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7部委第11号令)

7、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8、《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主要修订内容

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完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程序,进一步厘清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统一设置为3个月或6个月。同时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1]7号)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21]42号)内容融合在新修订的办法中。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21]7号)、《关于执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21]39号)、《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2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1.《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不良行为记录披露的程序,畅通投标人(供应商)的申诉渠道,保护合法权益,规范了不良行为记录披露的管理。

2.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为指导,参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经验做法,结合芜湖市情况,明确并压实了不良行为记录披露责任部门的责任,形成高效的责任闭环,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后,通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及时做好解读,督促各县市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定期予以抽查,检查执行情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监督科对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协调解决。

2.强化政策宣传。加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力度,督促抓好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在《办法》贯彻落实中的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陈永茂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121659

电子邮箱:whsgg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