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高级工程师、省库专家张慥:解读《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10 15:10 [字号:    ]

问:请介绍下制定《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背景?

答: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明确表示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018年6月5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年2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对“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问:请介绍下《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制定过程。

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10月22日,市公管局办公会议通过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管办〔2020〕24号)部分条款的请示。2020年10月23日,市公管局就修改条款向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期间没有收到修改意见。2020年11月18日,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就修改条款出了法律意见书,市公管局依据法律意见书做了修改,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于2021年1月印发。2022年4月再次做出修改,取消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限制,明确了招标人不及时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等,于2022年5月10日正式印发。

问:请问《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有什么创新举措?

答:简化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不再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验收报告等履约材料,仅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报告即可办理退付;同时取消对中标人缴纳、退付履约保证金账户的限制、取消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限制、明确了招标人不及时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