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16:28 [字号:    ]

 

 

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

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的通知

公管〔2025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打造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35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等依法监管范围内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研究完善招标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专业服务水平;

(二)负责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指导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负责调查核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三)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四)配合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七条 首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登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被招标人指定为项目代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系统中提交登记申请,由评价系统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获取其相关信息,完成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

第八条 评价系统将获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评价得分、业务量、历史评价数据等信息予以展示。

第九条 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

(三)拥有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流程,具有招标采购的专业工作经验,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项目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依法应当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依法依规依约对整个招标代理过程全面负责的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标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处理质疑(异议)、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合同签订后,除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替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招标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以及综合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招标实际问题,提供招标服务所需要达到的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5 日内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予以变更,由评价系统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自动获取相关数据。

第四章 行业准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招标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根据招标人需要可以编制清单和控制价);

(二)协助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事项;配合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四)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五)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六)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数据字段信息,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七)协助招标人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信息公开等;

(八)履行关于招标资料信息保密相关规定;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托内容应当在代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不因委托而替代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中标人支付,也可由招标人支付。由中标人支付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服务费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示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在收取代理费时应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不得个人代收。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特征,组建 2 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 1 人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人员名单。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核查项目组人员身份、养老保险信息及执业、职称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从事代理活动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为其提供投标策略;

(三)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在评标过程中越权代替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评标委员会间传递评分信息、回避监控设备与评标委员会私下接触、超越招标文件规定向评标委员会解释或者倾向性提示、利用熟悉评标系统的便利违规操作、传送暗语或者手势等干涉评标活动;

(七)擅自篡改、伪造、损毁、隐匿代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八)拒收投标人依法提出的异议;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行为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代理行为评价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各信用评价主体按照评价细则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归入评价系统。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评价结果供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分类监管。

积极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代理机构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设置歧视性评价事项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故意漏报隐瞒掩饰事实等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3 15 日起施行。原《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管〔20228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三条  综合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综合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职能科室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对招标代理行为进行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和进场行为进行评价;招标人对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价内容依据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交易规程、规范服务以及技术创新等情况。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同值计分,从业人员评价计入代理机构。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情况、业绩情况、代理行为、良好行为等4个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代理行为实行扣分制。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情况得分+业绩情况得分+代理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加分。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

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同一代理机构的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第九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综合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十条 综合评价实行实时定量评价、综合动态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实时定量评价,是指实行一标一评的实时信用分值。

综合动态定性评价,是指以12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代理机构每周期综合评价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7080分(含7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的为较差。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较差等级:

(一)存在虚假招标、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串通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有检察院行贿犯罪记录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在禁止期内的;

(五)存在其他类似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结束时,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改变的,自动带入下一评价周期。如代理机构无新的代理项目,其业绩得分取上期评价分。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追溯时效为2年。

第十五条  评价主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应成立2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原则上在发现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评价主体应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附件《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计分表》。

需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

(三)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主体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综合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评价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向招标人发送风险提示函等。

第二十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将代理机构标注为A级,可以邀请其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研讨、制度调研等活动。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书面通知其所属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将标注为B级。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将标注为C级。监管部门向相关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作出警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法定代表人、发工作提示单等。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将标注为D级。监管部门按月将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通报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记分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评价等级为一般等级及以下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的个人行为记录扣分超过10分(含)的,应当参加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系统的专题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考核合格后,扣分清零。

在同一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如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除上述处理外,考试成绩还须达95分(含)以上(满分100分)。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主体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综合评价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适时开展优秀代理机构评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招标人可以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企采购、非财政性资金医疗采购等项目代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3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原《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公管〔202288号)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

分项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

数据来源

基本

情况

15

综合动态定性评价)

 

办公场所

2

有满足招标代理业务要求的办公场所及档案管理场所,各计1分。

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由代理机构自行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变动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办公地点及办公场所面积证明内控制度人员的执业资质证书、单位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内部制度

5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包含人员、财务、档案、应急管理、岗位互相监督等制度)计5分,每缺1项扣1分。

专职人员

8

配备招标代理专职人员35人计1分,610人计2分,11人以上的计4分。
具备相关行业高级职称或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一级)的,一人加2分;

具备相关行业中级职称,一人加1分;

同类别按高级别计取,同一人同时具备多项注册执业资格按一人计,最高4分。

业绩

情况
15

综合动态定性评价)

企业业绩

10

评价期内代理进场交易的招标项目标段数排名:第1-15名的计10分,第 16-30 名的计8分,第 31-45 名的计6分,第46-60名的计4分,第61名以后有招标代理项目的计2分。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评价期内代理进场交易项目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20名的计10分,第21-40名的计8分,第41-60名的计6分,第61-80名的计4分,第81名以后有招标代理项目的计2分。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日期为准。

企业业绩按照①②中得分高的计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履约评价

5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履约的服务质量效率等按优秀、良好、一般进行评价:

1.配置的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全过程服务及时、耐心,态度端正;
2.编制的交易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文件内容准确、完善,有合理化建议或分析总结报告;
3.完全胜任交易项目招标的工作要求,并熟悉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4.履约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需考评事项。
合同履约评定为优秀的比率85%(含)-100%的计5分、75%(含)-85%的计3分、70%(含)-75%的计2分、65%70%的计1分 。

代理

行为
70

实时定量评价

严重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2.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的;
3.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或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4.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提供咨询的;
5.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的;
6.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7.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诱导项目单位违规操作,或者唆使竞争主体恶意投诉的;
8.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予抵制、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的;
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10.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被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责令整改、扣分等情形,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严重影响项目交易进程的;
11.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的;

评标过程中发表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暗示或者干扰评标评审致使评标评审不能客观公正的;

有意隐瞒相关交易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涉黑涉恶线索拖延或者制造虚假材料,歪曲交易真实情况的;

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者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市公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代理

行为

70

实时定量评价

 

 

 

 

 

代理

行为
70

实时定量评价

 

 

 

 

较重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未按规定的时间、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或者漏发澄清补遗(因项目单位的原因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的;
2.编制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存在内容不全、填写错误、材料缺失、前后矛盾、排版混乱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未准时组织开标的
4.交易文件(含澄清补遗)违反负面清单或公平竞争等相关规定的
5.在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参与竞争主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竞争主体信息、投标资料的;
6.交易文件规定的代理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等与委托合同(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或者违规违约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
7.国家对交易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未按照其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8.擅自中止、终止交易,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交易文件或者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
9.违法违规限制潜在竞争主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的;
10.私下接触评委,评标过程中发表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暗示或者干扰评标评审致使评标评审不能客观公正的;
11.对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对符合条件的异议未按规定回复或记录的;
12.异议处理阶段未依法暂停交易活动的;
13.擅自重新评标评审、变更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
14.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信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15.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交易公平公正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放的建议书、提示函等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市公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代理

行为
70

实时定量评价

 

 

 

一般

不良

行为

 

 

 

 

 

 

 

一般

不良

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1.未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2.上传交易文件时未附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的;
3.招标代理合同(协议)载明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人员不符的;
4.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文件示范文本
5.未准时组织评标的
6.编制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存在内容不全、填写错误、材料缺失、前后矛盾、排版混乱等,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7.采用电子交易过程中出现项目数据推送不及时、填报错误、上传资料不全、推送环节不完整等情况的;
8.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公告(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内容缺失或者错误被连续2次以上退回的;
9.交易文件、交易信息、交易结果发布后,因瑕疵、错误而申请调整、更正、补充、删除内容文字2次以上的;
10.交易文件中引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制度文件或条款的;
11.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的;
12.评标评审过程中,对评委对交易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
13.开标、评标时,代理机构人员使用电子系统或第三方系统操作失误(除不可抗力),影响开评标的;
14.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或者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
1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16.无故扣押或者不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17.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竞争主体对交易文件、开评标过程、交易结果的投诉、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
18.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的;
19.因代理工作失误造成交易活动延误或导致废标、流标的;

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未按要求归档的;

21.擅自进出其他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室、见证室等重点区域的开标、评标过程中从事与开标、评标无关活动的

22.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评标封闭区域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违反禁烟规定的

23.不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24.擅自拿走或损坏市交易中心财物的恶意破坏交易中心门窗、电梯、寄存柜、安检机、电脑、大屏等设施设备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行为。

 

 

市公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良好行为

在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被市公管局通报表扬的,分别给予5分、3分、2分单次加分;(从业人员同时加分)

在市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组织的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被通报表扬的,比如在示范文本及系统优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主动报告提供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等,给予2分及以下单次加分。(从业人员同时加分)

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有效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代理行业标准化建设和创新发展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分单次加分。(从业人员同时加分)

市公管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2: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计分表

评价主体:                               时间:

代理机构名称

 

涉及项目名称

 

评价事由

 

扣(加)分分值

 

扣(加)分条款

 

评价主体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