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16:14 [字号:    ]

公管〔202438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交易行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信用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227号)进行修订。新修订《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411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108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

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交易行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公管委〔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下称“公管部门”)监管的交易活动投标人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中标人在交易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公管部门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工作,对结果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以《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为标准,开展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实行记分制,每条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分周期为1年。

在同一项目(标段)涉及多种不良行为情形的,以最高记分基准记取。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同一不良行为情形的,在应记分基准上增加5分进行记分;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不同不良行为情形的,在对应最高记分基准上增加5分进行记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披露期根据情节分别为3个月、6个月。披露期起始时间从进行信息披露的次日起计算。披露期可以重叠。

在同一项目(标段)涉及多种不良行为情形的,以最高披露期基准记取。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同一不良行为情形的,披露期在应披露基准上增加3个月进行披露;在同一时间被发现在不同项目涉及不同不良行为情形的,披露期在对应最高披露期基准上增加3个月进行披露。

第九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标后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存在《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所列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收到第九条各方主体反映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工作,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预记录,并向被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发书面告知函。告知函可以采取当面领取、微信、短信、电子邮箱(以企业年报留存地址为准)、邮寄(以投标文件留存地址为准)等方式送达,投标文件中的联系人为接收告知函的代理人。

(二)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对被预记录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没有异议的,经向信息记录责任部门相关会议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在收到预记录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三)被预记录不良行为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收到书面告知函如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收到异议后,自异议收到之日起,3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被记录不良行为单位提出的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缩短记录披露条件的,重新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缩短记录披露条件的,维持原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记录和披露责任部门相关会议讨论,采取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记录决定,会议决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信息披露。

逾期提出异议,作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的责任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媒介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内容包括被披露单位的名称、失信行为、处理结果、披露期限、记录责任部门、记录依据及记录日期等。

第十二条  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首次出现不良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所列情形披露期限的基础上,可缩短记录披露期限3个月,直至预警。

(一)受到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制约;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给予预警的,由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部门书面提出警示和要求。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记录披露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是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运用。招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将投标人、合同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第十六条  在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11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

 

附件

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

和披露期基准

项目交易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

序号

内容

扣分标准

披露期

1.1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包括中标候选人)的

5

3个月

1.2

在芜湖行政区域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不听劝导坚持投诉被驳回或一年内3次以上(3)投诉举报均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5

3个月

1.3

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指派指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的调查、项目约谈的

5

3个月

1.4

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5

3个月

1.5

明知其拟任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的,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5

3个月

1.6

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依规定不应参与该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的而参加的

5

3个月

1.7

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其他成员组成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

5

3个月

2.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10

6个月

2.2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10

6个月

2.3

在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10

6个月

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投标行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等实质性内容,有明显错误是一致的

10

6个月

2.5

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10

6个月

2.6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的

10

6个月

2.7

在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约谈的

10

6个月

2.8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0

6个月

2.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银行贷款除外)或者个人的账户

10

6个月

2.10

在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上传IP地址、MAC地址同时相同的

10

6个月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分和披露期基准

序号

内容

扣分标准

披露期

3.1

违反合同约定,被建设单位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因同一问题被建设单位再次约谈的

5

3个月

3.2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被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整改2次及以上的

5

3个月

3.3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月度考勤不满足合同约定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

5

3个月

3.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半年内被有关部门予以通报2次及以上的

5

3个月

4.1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10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