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并接受同级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版)》(公管委〔2023〕2号)同时废止。
三、各县市区(含开发区)遵照执行。
四、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和范围自动调整。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项目 类别 |
内 容 |
交易监管部门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一)建设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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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 (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
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项目投诉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
国企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等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
60万元 (含)至400万元施工项目,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元 (含)至100万元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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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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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项目投诉处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皖财购〔2023〕1127 号) |
非政府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除外)和服务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投诉处理按自行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
30万元(含)以上 |
国企为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等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
30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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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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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及股权 交易 |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的转让 |
财政部门 |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属国有产权及股权的转让 |
国资监管部门、集体企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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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增资扩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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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 |
财政部门 |
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出租 |
国资监管部门、集体企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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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 |
执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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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交易 |
污水(污泥、中水、再生水等)处理经营权、水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保护)类运维权、垃圾处置经营权、客运运营权、加气站运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等特许经营权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权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城管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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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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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有偿使用 |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
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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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物资(资产)处置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执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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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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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
矿业权出让 |
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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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
仅限湾沚区,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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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
执行《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 |
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以及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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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能源权益交易 |
排污权 |
生态环境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碳排放权 |
生态环境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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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 |
发展改革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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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等有关规定 |
(五)涉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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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农村集体及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土地、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等自然资源经营权流转 |
农业农村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转让及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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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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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类知识产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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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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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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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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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不含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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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药品集中采购 |
医保部门 |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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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电产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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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 |
商务部门 |
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配套规定 |
(八)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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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 |
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项目 |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