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防范评标(评审)中的廉政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特制定《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以下简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防范评标中的廉政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跨地区开展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芜湖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和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明确远程异地评标的范围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最高限价在5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最高限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类项目。
(二)除以上项目外,因项目特殊,招标采购人认为需要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同意后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最高限价在3亿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最高限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调推进。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工作。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客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应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操作细则》办理场地预约手续。招标采购人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周提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市交易中心联系2-3个客场区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有条件组织多地联评。
第七条 主场评标专家和客场评标专家抽取专业和人数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客场抽取专家所需的各项材料,主场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评标专家专业和数量需求,委托客场交易中心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长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主、客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组长评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客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条 客场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当地评标音视频资料,根据主场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协助移交。
第十一条 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原因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导致评标中断的,主、客场应对已经形成的评标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并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人通报相关情况,待突发状况解除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恢复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评审费分别按参与评标的各专家归属地评标专家评审费标准结算,由主场交易中心(或招标采购人)支付。客场专家的食、宿服务按客场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按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