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07 15:08 [字号:    ]

公管〔202340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各招标(采购)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招标行为。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117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

(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招标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二十不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和《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在交易活动中交易行为和标后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的评价主体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评价对象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人。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人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信用评价计分实行100分制。对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100-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每条信用评价计分有效期为1年。

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不良行为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一般和轻微四类。每发生一起,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扣40分、严重不良行为扣25分、一般不良行为扣15分、轻微不良行为扣5分。

第六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在交易过程监督或收到重大异常情形报告、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有关招标(采购)人的不良行为,适应本细则评价内容的,应及时进行信用评价扣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科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发现招标(采购)人的不良行为,涉及市本级的应及时将《信用评价计分表》报送标后监管科进行信用评价扣分;涉及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良行为情况应及时通报县市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扣分。

第七条  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扣分,应由评价主体组成3人及3人以上评价小组进行评价,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计分表》见附件2),并由评价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信用评价扣分实施预先告知,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不良行为扣分的,应事先告知,限定期限内反馈。

第九条  评价对象对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函次日的5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主体不予受理。

第十条  在收到评价对象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主体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评价对象。对不予受理的,即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录入评价信息。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应组织重新评价。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修改评价计分建议,经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录入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评价计分,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通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2023121日起试行。

 

附: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人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计分表

附件1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招标

(采购)人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序号

行为程度

评价内容

记分标准

1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每发生一起,扣40

2

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3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处于保密阶段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信息、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严重不良行为

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每发生一起,扣25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2)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3)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未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7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2)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3)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8

未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或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及其实施实施条例规定的。

10

招标(采购)文件中存在以下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1)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未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5)将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或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作为资格条件;或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6)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将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11

一般不良行为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

每发生一起,扣15

12

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3

采购进口产品的,未报设区的市及以上市级财政部门审批,且未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

14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或未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15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或者未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采购人澄清公告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16

招标(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2)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17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准许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18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9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的。

20

招标文件编制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 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未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未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或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未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21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或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3

工程项目保证金收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总价的2%的或超过50万元。

2)在施工(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3)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4)招标文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工程价款的 3%,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24

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超过合同总价的 2%;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或期限超过缺陷责任期。

25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 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 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列为评审因素。

26

招标人(项目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要求使用“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信息系统”的

每发生一起,扣5

27

轻微不良行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信息公告要素不全或不准确的。

28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9

未按照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30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1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32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 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3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公管局考核指标,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计分表

 

被评价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及编号

 

不良行为

事实

 

适用不良行为条款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记分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序号第  条(范例)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