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16:53 [字号:    ]

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管〔20228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我们修订了《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未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芜湖市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三)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五)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六)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等单位,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财政厅部署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二)对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含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对本区域内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体项目开展检查;

(二)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三)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

(二)负责调查核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代理机构的投诉案件、举报和信访案件。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二)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三)负责评价系统的开发、维护;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条  首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登记,并在被招标采购人指定为项目代理机构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价系统中提交登记申请,由评价系统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获取其相关信息,完成代理机构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评价系统将获取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评价得分、业务量、历史评价数据等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采购类代理活动的代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了信息登记;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六)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任职3个月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予以变更,由评价系统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自动获取相关数据。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应同时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变更信息。

 

第四章  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应当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报批手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根据招标人需要可以编制清单和控制价);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四)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立卷归档移交;

(八)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监测办法》等文件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数据字段信息;

(九)协助招标采购人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信息公开等;

(十)履行关于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相关规定;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招标采购人支付。由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在收取代理费时应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不得个人代收。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人员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并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负责人对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标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和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处理质疑(异议)、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含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招标采购人。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归入评价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信息核查的重点:登记的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社会保险是否连续缴纳,项目组负责人所持有的职称证书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所从业单位一致等内容。核查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每条评价计分周期为一年,实行滚动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代理机构服务业绩、服务效率、一次性办结率、扣分及奖惩情况等服务质量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可参考评价系统中公开的以下要素:信用评价分值、历史业绩、业务量、人员配备、能力水平以及服务质量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十条  受到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管〔202153号)及《关于调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22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