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27 11:11 [字号:    ]


公管〔202284

 

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原《芜湖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公管〔20199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1227          


 

招标人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一、标前准备阶段

1

1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以支解发包、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4)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5)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2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3)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

1)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2)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4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组织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

5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6

1)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

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皖发改公管2020264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芜政〔20212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

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阶段

9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10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1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12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13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未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未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14

招标人存在以下情形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2)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3)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4)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5)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5

1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未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6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准许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17

1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18

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19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20

1)设定最低投标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3)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未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未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的。

4)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未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21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22

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或未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

23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24

1)在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总价的2%的或超过50万元。

2)在施工(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货物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或超过80万元

3)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或超过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26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27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工程价款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28

缺陷责任期超过24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

三、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29

1)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2)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3)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未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0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3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3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

33

招标人评标结束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阶段

35

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3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4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36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37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一条

38

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五、其他

39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0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1

1)未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2)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代理机构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一、承接业务

1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

4

不具备代理条件而承接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

5

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十八条、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附件“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二十六)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三章等

6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五十四条

7

违法收取各类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五十八条

8

向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9

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代理行为

10

诱导或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11

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12

在所代理的项目中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13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二十二条

14

非法干预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5

拒绝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八条

16

对投标人的异议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四十四五十四条

17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8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9

未按规定整理、归集项目档案的,或变造、销毁、遗失项目档案的。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未主动回避

1)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2

违规评审:

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3

干扰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接受邀请,不请假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2)不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评标评审地点。

3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5)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6)索要超额专家劳务费或要求不当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5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6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7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未如实记入评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

9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3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投标人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1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规定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3

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4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

1.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其他方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6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7

1)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8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9

1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2)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0

不合理投诉,恶意投诉:

1)未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投诉。

2)对开标有异议的,未在开标现场提出。

3)未提出异议或异议答复日期未满、超出投诉有效期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

5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6)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11

不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12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13

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或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4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2)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

中标后不依法履约行为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4)与招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6)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7)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8)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注:

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负面清单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依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