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7 15:53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经市公管委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97


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定标委员会

成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以下简称定标成员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根据《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公管委〔202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采用评定分离定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定标成员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定标成员库组建、人员征集、审核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抽取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四条 入选定标成员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合格,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认真敬业,诚实守信;

(二)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满8年;

(三)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知识。

第五条 定标成员库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

综合管理类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具备工程管理相关经验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类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具有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工程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定标成员入库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应推尽推的原则推荐,所在单位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公管局纳入定标成员库。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定标的,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除特定参加人员外,需邀请其他定标成员参加的,一般从定标成员库中抽取,专业类别由招标人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等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定标成员库外邀请专家参与定标。

第八条 招标人需要从定标成员库选取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在系统内填写《定标成员抽取表》(附件),与本项目招投标档案一并存档。

第九条 招标人按照《定标成员抽取表》确定的人员类别和数量要求,在定标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内登录抽取系统抽取。

第十条 因成员与定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或因故不能参加定标会议的,需要重新或补充抽取的,由招标人在系统中重新补抽。

第十一条 定标成员确定参加定标活动的,应在规定时间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集合,在招标人组织下开展定标活动,对招标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定标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应到必到原则,积极参与定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作支持;

(二)收到参加定标会议通知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

(三)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定标备选单位,不得透露对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定标活动;

(五)不得违反定标会会场纪律、扰乱定标会会场秩序;

(六)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未按要求参加定标活动或未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招标人应及时告知人员所在单位并报市公管局。3次无故不参加定标活动的,取消定标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定标成员库成员有退休、岗位调动、工作职责变更、取消定标成员资格等情况不宜继续列入定标成员的,由原推荐单位及时报市公管局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定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在定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定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定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定标活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定标成员劳务费用参照芜湖市评审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发放,由招标人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