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11:31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6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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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合同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开展信用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招标人、采购人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第二章 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主体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和采购人。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者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各类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对象为: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体,并根据有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将有关从业人员纳入评价范围;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有关主体。

(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体和有关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有关主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通过对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计分。

基本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获奖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被评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第九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以及招标人、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性资金来源和管理权限,结合依法开展的标后检查情况,按照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招标人、采购人依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第十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信用评价细则应当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内容。

信用评价细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三章  评价计分和运用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总得分分行业按下列权重计算: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占50%,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评价占30%,招标人、采购人评价占20%。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一)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评分,由各评价主体自行录入。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用标计算以评审前一天24时的信用评价系统综合评分的分数为准。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级;

(四)累计得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6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五)累计得分在50分以下的列为C级。

第十五条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情况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等级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查询以下信息:

(一)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汇总计分情况;

(二)各评价主体对其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可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中,将信用评价等级或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作为评审依据,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对于AAA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供应商,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异议处理和责任条款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对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评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评价对象。

(二)对招标人、采购人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招标人、采购人反映,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向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答复评价对象,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纠正。

第十九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未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公管〔2019〕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