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5:25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现对《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管2020〕24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采用货币形式的,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采购人)要求提供材料并向其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招标人(采购人)应在验收后30日内负责办理退付审核。”

3、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货币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中心提交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中心办理代退手续,上述资金应退付至中标人的账户。”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项目验收前,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的,招标人(采购人)在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审慎审查后,可以按照项目完工进度同比例退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累计退付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项目暂停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或终止实施的,招标人(采购人)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如项目重新实施,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督促中标人重新提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中心办理本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代退手续时,以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文件为办理依据。”

5、删除第十四条。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提取、划转等要求的,除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

7、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交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未自其单位账户转出的”。

8、将《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其他条款中的“现金形式”统一修改为“货币形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效率,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2018〕5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退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为保障其招标采购项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免遭因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

前款合同指招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货币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形式。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遵循“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货币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由中标人在招标(采购)文件提供的形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中心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中的货币形式部分,并根据招标人(采购人)要求办理扣除、退还等,负责资金安全。

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部分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和合同约定,解除保证责任或索赔等。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扣除、划转等规则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提交(转交)的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全部交入(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

中心负责履约保证金专户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并建立明细账。

市财政局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督。

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其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保单的单据保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第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人要求,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货币形式提交。

第八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保证金提交手续,其中货币形式部分应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标准(或数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标准(或数额)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合同无明确金额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具体标准(或数额)。

第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

(一)采用货币形式的,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二)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所附的银行保函格式文本仅供参考,不做强制要求。招标人(采购人)负责查验确认保函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并保管银行保函原件。中标人将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提交中心。

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从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签发验收证书满6个月,或中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满12个月。因项目延期需要延长银行保函有效期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联系,要求中标人按时对银行保函进行续保。

(三)采用货币形式+银行保函形式的,货币形式部分提交方法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理;银行保函部分提交方法按本条(二)项规定办理。

(四)采用保证保险形式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保证保险手续并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保险机构开具的保单。招标人(采购人)查验确认并负责保管保单原件。中标人将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保单复印件提交中心。

因项目延期需要延长保期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联系,要求中标人按时对保证保险保单进行展期。

第十一条  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心向中标人代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并依据招投标文件,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因办理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困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全部以货币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置换相应货币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至中心办理置换手续时,需提供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或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招标人(采购人)同意办理置换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手续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第十二条  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采购人)要求提供材料并向其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招标人(采购人)应在验收后30日内负责办理退付审核。

货币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中心提交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中心办理代退手续,上述资金应退付至中标人的账户。

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签署项目验收报告等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前,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的,招标人(采购人)在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审慎审查后,可以按照项目完工进度同比例退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累计退付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项目暂停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或终止实施的,招标人(采购人)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如项目重新实施,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督促中标人重新提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中心办理本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代退手续时,以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文件为办理依据。

第十四条  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退付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本息。

第十五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等,决定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明确具体扣除的金额、处理方式、划转账户信息等并书面函告中心,中心办理扣除手续并对扣除资金按要求进行相应处理;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办理索赔理赔等。

上述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对不予退付的,市、县、区级项目(含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扣除资金划转至财政部门账户。省直单位、国企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项目,扣除资金划转至财政部门或单位账户。

(二)对暂不退付的,需明确扣除的起止时间,在到期前,需再次书面函告中心予以处理。对已扣除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需要再退付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退付程序办理。招标人(采购人)对已到期的扣除履约保证金未明确后续处理意见的,由中心统一划转至市财政账户。

第十六条  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提取、划转等要求的,除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

中心办理提取或划转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人(采购人)书面明确的标准(或数额),且不得超过中标人缴纳的总额,涉及两起或两起以上提取或划转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相关要求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退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公管局。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适时对中心履约保证金收取、退付和扣除、划转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中心履约保证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专户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履约保证金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中标通知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未将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提交至指定履约保证金专户的;

(三)提交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未自其单位账户转出的;

(四)提交虚假伪造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保单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约保证金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三)未将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收入至指定专户的;

(四)未收足履约保证金而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五)未按规定退付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的;

(六)未按规定扣除和划转履约保证金的;

(七)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收退操作流程由中心另行制定。各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管〔2020〕24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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