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闫国平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14 16:52 [字号:    ]

公管〔2020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新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330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413日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效率,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20185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使用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退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采购人)为保障其招标采购项目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免遭因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

前款合同指招标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和其它上位规定允许的形式。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遵循“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由中标人在招标(采购)文件提供的形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中心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中的现金部分,并根据招标人(采购人)要求办理扣除、退还等,负责资金安全。

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部分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和合同约定,解除保证责任或索赔等。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扣除、划转等规则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提交(转交)的履约保证金现金全部交入(转入)履约保证金专户。

中心负责履约保证金专户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并建立明细账。

市财政局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专户进行监督。

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其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的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保单的单据保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第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人要求,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第八条  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履约保证金提交手续,其中现金部分应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标准(或数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标准(或数额)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合同无明确金额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具体标准(或数额)。

第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办理履约保证金手续。

(一)采用现金形式的,中标人投标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中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将应补足资金提交至履约保证金专户;如多余,中心应将多余资金直接退回至中标人基本账户。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二)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所附的银行保函格式文本仅供参考,不做强制要求。招标人(采购人)负责查验确认保函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并保管银行保函原件。中标人将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提交中心。

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从招标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签发验收证书满6个月,或中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解除满12个月。因项目延期需要延长银行保函有效期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联系,要求中标人按时对银行保函进行续保。

(三)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形式的,现金部分提交方法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理;银行保函部分提交方法按本条(二)项规定办理。

(四)采用保证保险形式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保证保险手续并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保险机构开具的保单。招标人(采购人)查验确认并负责保管保单原件。中标人将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保单复印件提交中心。

因项目延期需要延长保期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人联系,要求中标人按时对保证保险保单进行展期。

第十一条  标人履约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毕后,中心向中标人代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并依据招投标文件,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因办理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困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置换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现金。

中标人至中心办理置换手续时,需提供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公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或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招标人(采购人)同意办理置换履约保证金现金手续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第十二条  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采购人)要求提供材料并向其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

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中心提交招标人(采购人)签署的项目验收报告等项目完成证明材料、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证明,中心办理代退手续,上述资金应退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招标人(采购人)应在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证明中明确退付金额。

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签署项目验收报告等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并负责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经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并明确退付标准(或数额)后,中心办理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代退手续:

(一)对成片开发的安置房或类似项目,部分单项工程完工并已具备交付条件的,可以按照比例退付履约保证金。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招标人(采购人)取消项目实施或取消部分项目实施,可以全部或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中标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而暂停实施,可以暂时退付履约保证金。如项目重新实施,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督促中标人重新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因招标人(采购人)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招标人(采购人)除书面同意并明确退付标准(或数额)外,还要出具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承诺,可以退付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人(采购人)因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同意通过退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现金冲抵的,招标人(采购人)除书面同意并明确退付标准(或数额)外,还要出具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承诺,可以全部或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

(六)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因故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可以全部或部分退付履约保证金。

除本条(一)、(二)、(三)、(四)、(五)、(六)项外,因其他特殊情形需退付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函告市公管局,市公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中心按批复办理代退手续。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六)情形之一的,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办理退付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六)情形外,因其他特殊情形需退付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现金退付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保证金本息。

第十六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等,决定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明确具体扣除现金金额、处理方式、划转账户信息等并书面函告中心,中心办理扣除手续并对扣除资金按要求进行相应处理;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办理索赔理赔等。

上述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对不予退付的,市、县、区级项目(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扣除资金划转至财政部门账户。省直单位、国企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项目,扣除资金划转至财政部门或单位账户。

(二)对暂不退付的,需明确扣除的起止时间,在到期前,需再次书面函告中心予以处理。对已扣除履约保证金现金需要再退付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退付程序办理。招标人(采购人)对已到期的扣除履约保证金未明确后续处理意见的,由中心统一划转至市财政账户。

第十七条  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提取、划转等要求的,除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如不能完整提供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则须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出具的同意提取或划转履约保证金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材料。

中心办理提取或划转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人(采购人)书面明确的标准(或数额),且不得超过中标人缴纳的总额,涉及两起或两起以上提取或划转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办理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相关要求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履约保证金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退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公管局。

第二十条  市公管局应适时对中心履约保证金收取、退付和扣除、划转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中心履约保证金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专户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履约保证金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中标通知书,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二)未将履约保证金现金提交至指定履约保证金专户的;

(三)提交履约保证金现金未自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四)提交虚假伪造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保单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约保证金财务核算和管理不规范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三)未将履约保证金现金收入至指定专户的;

(四)未收足履约保证金而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五)未按规定退付履约保证金现金和银行保函的;

(六)未按规定扣除和划转履约保证金的;

(七)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后果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收退操作流程由中心另行制定。各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管〔2018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