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10 13:27 [字号:    ]

公管〔20203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予以印发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市医疗保障局


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013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代理活动等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县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市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县各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首次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扣分同时同分值记入所涉及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个人信用评价,以及该不良行为所涉及的项目组其他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对于代理机构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同时记入涉及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良好行为的加分不涉及从业人员,每次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3分。每完成一个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加0.1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使用,仅计入综合总分。

第七条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自动失效。

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行为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的评价。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234执行。

第九条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具体按照附表5执行。

第十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同时,依据累计扣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可抵扣)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达40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执行,代理机构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4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积计算。

 

第三章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

第十五条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将《计分表》上传公示,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计分评价予以撤回后,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重新进行计分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二十条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实时计算汇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公管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2021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1: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docx
    附表2:行政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docx
    附表3: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活动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docx
    附表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docx
    附表5: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履约行为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