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1〕721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部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各地在试点推行中,不断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和操作细则,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评标定标结果合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效益,坚决遏制围标串标、异常低价投标等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试点范围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
1.制定方案。宿州、阜阳、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辖区内“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年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印发办法。宿州、阜阳、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研究制定“评定分离”操作细则,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
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并做好所辖县(市、区)的推行工作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定分离”推行的指导工作,组织各地经验交流和学习调研,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
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住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试点推进中的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介绍“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特点和要求,公开操作细则,确保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时掌握“评定分离”办法。同时,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电子招投标流程调整的,应要求交易平台及时调整。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馈,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各地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张兵家;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