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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发改委(公管局)强化项目管理 促进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3-25 08:35 [字号:    ]

为优化招标采购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运行,无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强化进场项目管理,促进招标人落实多方面主体责任。

一、落实选择代理机构责任。招标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要对办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人员要进行身份核实,对代理机构业务质量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因代理机构选择不当,招标文件存在《芜湖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和《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管部门将按照《关于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信用信息量化的试行通知》对招标采购人进行量化记录管理。

二、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责任。招标采购人负责采购意向公开,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除需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外,其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进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采购人不得开展采购活动;未发布招标计划或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项目注册将不予受理。因未及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导致项目延期的,招标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落实参加项目评审的责任。招标采购活动中,项目单位必须安排一名业务熟悉的代表参加评标评审委员会,参与项目的评标工作。项目单位不得多派或不派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评标前一日由项目单位自行确定,并在交易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项目单位开标现场负责人,不能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审。业主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落实异议、质疑回复责任。对投标人异议、质疑要按规定进行答复,若有拒收异议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对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等情况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五、落实标后监管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督促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及时进行合同及履约信息公开。招标采购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公开合同信息,将限制该单位新项目注册。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招标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及到岗履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履约信息纳入芜湖市标后监管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