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公管〔2025〕4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完善《芜湖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专家劳务费用发放工作,保障评标评审专家合法权利,提高评标评审工作效率与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招标采购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是发放专家劳务费的责任主体,做好专家劳务费发放的测算、核验、审核、支付等工作。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支付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和调整支付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劳务费电子支付平台建设管理,负责做好支付进度跟踪和服务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因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包括评标评审委员会中的项目实施主体代表。
专家劳务费包含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三项费用,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第四条 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长,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迟到的专家以通过评标区门禁时间为计算起点。
(二)评标评审时长在3小时以内(含),每人300元;4小时以内(含),每人每小时110元;6小时以内(含),每人每小时100元;8小时以内(含),每人每小时90元;8小时以上,前8小时为每人每小时90元,超过部分每人每小时150元。
需要隔夜评标的,次日起按每人每小时100元发放评标评审费用。
评标评审总时长超过3小时的,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超过半小时(含)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资深专家每人每次增加200元。资深专家和非资深专家以项目实施主体设置的抽取条件为准。
(五)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开始评标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发放。
(六)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按照每人每次100元发放。
第五条 交通费、在途补助标准:
根据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常住地是否一致,划分为同城和非同城。
(一)同城评标评审:除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和繁昌区专家到当地交易中心分中心交通费每人每次50元,其他情形的交通费每人每次80元。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二)非同城评标评审:芜湖市以外的本省范围内专家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标准采取包干制(详见附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的交通费、在途补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应对费用单据进行核验,对其合理部分予以审核。
第六条 采取网络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劳务费按专家常住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及项目验收等服务的劳务费用可参照本办法费用标准执行,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支付。
第八条 专家应服从统一安排,以故意延长评标时间或拒绝评标的方式增加评标评审费用的,除对其超出合理需求的部分拒绝支付外,还将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评审专家无故迟到30分钟(含)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不支付任何费用,代理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加复核(复评)并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芜湖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公管〔2022〕28号)同时废止。
附表:
评标评审专家交通费、在途补助费用表
|
地市(含所辖区、县) |
交通费 |
在途补助 |
合计 |
|
合 肥 |
160 |
140 |
300 |
|
滁 州 |
165 |
175 |
340 |
|
六 安 |
220 |
210 |
430 |
|
淮 南 |
260 |
210 |
470 |
|
淮 北 |
490 |
490 |
980 |
|
阜 阳 |
385 |
315 |
700 |
|
亳 州 |
515 |
385 |
900 |
|
蚌 埠 |
295 |
245 |
540 |
|
宿 州 |
370 |
280 |
650 |
|
马鞍山 |
60 |
70 |
130 |
|
宣 城 |
115 |
105 |
220 |
|
铜 陵 |
95 |
105 |
200 |
|
池 州 |
140 |
140 |
280 |
|
安 庆 |
185 |
175 |
360 |
|
黄 山 |
310 |
280 |
590 |
备注:枞阳县参照安庆市标准,绩溪县参照黄山市标准,砀山县参照淮北市标准。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