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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16:42 [字号:    ]

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等不属于招标方式

(一)必须招标的情形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二)可以不招标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除因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采取邀请招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外,由项目单位自行依法决定。同时,项目单位应将专家对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情形以及选择非招标方式论证意见,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涉密及应急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论证意见要围绕具体项目特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专业知识客观公正提出,不得将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作为论证依据。

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勘察设计及货物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同时,项目单位应将两次流标情况、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招标方式等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程序意识。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方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招标情形,并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专家论证意见,仅作为项目单位决策的参考,不得以论证意见代替单位决策。项目单位为适用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情形而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有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处分。

本通知自202531日起执行。《芜湖市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与审批流程》(公管办〔20201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的通知》(公管办〔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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