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发改委(公管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财金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三山经济开发区财经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相关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选派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代表(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参与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招标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招标采购人书面授权或委托;
2.身体健康,能胜任连续评标活动;
3.熟悉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商务、技术等指标要求;
4.近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单位应当完善招标采购人代表确认程序,尽量在评标评审前一天或当天确定招标采购人代表,在项目开标前30分钟将招标采购人代表信息录入系统,并在交易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提前在皖事通办理好电子签章,从评标评审专家通道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评标区参加项目评标评审。项目单位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项目评标评审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四、项目单位开标现场负责人不能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有回避事由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主动回避,项目单位按照流程进行替补。
五、招标采购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公正独立评标评审。
六、招标采购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的,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及时向交易中心巡检见证人员报告。
七、招标采购人代表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纳入招标采购人信用档案。
原《关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管〔2021〕72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