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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分离”定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13 16:18 [字号: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择优与竞价目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针对前期评定分离专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将定标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控制度

拟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招标文件、定标方案(定标标准方法、定标委员会及定标监督小组的组建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招标人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凭书面承诺预约定标场地。招标人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二、规范定标方案

定标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定标方案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和定标方法等内容。其中定标要素内容包括否决因素(附件1、风险因素(附件2、综合实力、价格因素,以及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利于标后履约来设定定标重点素,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素,但不得设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作为定标要素

三、合理设置定标规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及其标准,作为定标打分或投票的依据。定标要素及其标准应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对于重大复杂项目,在风险可控、综合实力相当且排除否决因素后,如各定标备选单位的报价价差≥A万元或者控制价的B%时,则报价高的,不推荐为中标人;如报价价差同时<A万元控制价的B%时,招标人可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和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对于其他项目,以报价价差C万元和控制价的D%为基准。ABCD参考值为500万元、3%300万元、2%,招标人可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自行调整。

在原有5种定标方法外(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票决抽签法、排序计分法),增加量化计分法供招标人选择:分档设置定标要素评审标准,等差设置各档次分值,档次宜为3-5档。每个要素最低档得分为满分档的50%,但未参加答辩或没有任何奖项、业绩等要素可增设零分档次。考量实力或信用时均以联合体中较高一方认定。

四、规范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等,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签字。投票表中投票理由应围绕定标要素详细说明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理由,不得以综合实力强等笼统语言表述。定标报告应详细记载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推荐理由、不推荐理由以及得票情况,并形成最终定标结论。

五、重新定标情形

(一)定标委员会未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备选单位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重新定标的其他情形。

六、建立监督机制

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定标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定标结束后形成监督报告签名后归档。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否决因素

2.风险因素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213


附件1

 

否决因素

 

1近三年(自定标之日起上推三年)存在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立案侦查,或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等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定标前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同期在已中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3)根据《关于强化建设施工领域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芜市建函﹝2024119号)、《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强化建设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芜市建函﹝2024126号),因为质量安全、扬尘、建筑市场行为等被记不良记录,且相关记录仍在有效期内的;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形。


附件2

 

风险因素

 

1近三年存在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已被列入否决因素的除外)

2近三年在芜湖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中,存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因定标备选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

3近三年存在频繁更换项目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4)其他严重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