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主体、代理机构: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见附件),即日起,请严格按照该工作规范,设置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条件。
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
一、为强化专家抽取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抽取原则专家抽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三、抽取程序
(一)设置抽取条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实际需要和评标方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科学设置专家抽取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抽取条件,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在专家抽取前,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专家抽取条件严格保密。
1.填写抽取信息。抽取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抽取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个人、评标时间、集合时间等。
2.确定专业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机构)专家专业构成应当包括技术类、经济类、管理或法律类,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只设置一类评标专业(评审品目)。
3.选择抽取专业。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1个与项目专业特点相适应的最低层级评标专业或末级品目、2个符合要求的相近专业类别最低层级评标专业或末级品目、1个第一专业品目上一级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按顺序依次自动抽取。通过随机方式仍然难以从专家库抽取到合适专家的,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专家。
4.选择抽取区域。一般情况,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随机抽取,但不得只选择县域范围抽取。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关注度较高、评标方法中主观因素比重较大等项目,鼓励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但不得指定市域、县域范围。
(二)推送抽取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将专家抽取条件、回避条件、集合时间、评标时长等申请事项和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专家。
1.补充抽取。出现专家请假或回避等情形,及时补抽。2.非工作日安排。需要在节假日抽取专家的,抽取终端所在交易中心应当事先联系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措施予以保障。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评标的,可在前一日下午推送抽取申请。
(三)确认抽取结果。项目实施主体在评标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
(四)推送项目完整信息。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推送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统一交易标识码、项目类型、项目总投资、交易方式、开标地点、开标时间,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成交)候选竞争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成交)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价格,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推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抽取管理
(一)抽取终端管理。交易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按规定管理、使用专家库抽取终端。
(二)抽取人员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抽取室及抽取终端的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人员信息变更的,按规定备案。
(三)抽取系统管理。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集成专家抽取、通知、请假,以及门禁集合、电子评标、电子签名、履职考核、劳务报酬结算支付等服务功能,统一接口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四)抽取应急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严格管理措施,因抽取终端、断电、网络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抽取的,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五)抽取安全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人、机、技”三位一体安全防护体系,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服务功能接口统一在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抽取终端IP地址及MAC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规定备案。定期更新抽取终端密码,定期组织抽取网络、数据安全演练。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系统维护,停止抽取服务。
(六)抽取资料管理。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闭环管理要求,按规定对音视频等抽取过程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由主场负责抽取。
(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网络互联共享专家库技术标准,由主客场分别负责本地专家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9〕410号)执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其他项目包括论证、验收等,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六、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