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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08 15:55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458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招标项目监督管理,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组织及履约管理等环节的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使用国有资金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环节,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组织及履约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压实有关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组织及履约管理,通过综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计价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二)对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工作;

(三)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管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管,监测重大项目招标文件查处串通投标等招投标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和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招标文件合法性、招标结果、履约的质量负责。

项目单位应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建立内控和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环节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履约管理项目法人的统称。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环节监管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工程量清单编制管理规定,按行业形成统一标准,不断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主体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考虑工程设计的经济合理性,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二)根据项目需要择优选择编制单位

(三)在清单编制的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要求和对编制单位的违约责任

(四)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组织工作。上级对具体行业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牵头负责不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范围内材料的询价工作,对询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由编制单位单独询价。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规范开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对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执业资格及有关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

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招标组织环节监管

第十一条  公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情况

(二)项目单位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况

(三)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的情况。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制度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在经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四)项目单位明确约定严重违约“清场”条款情况。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包括在招标结束后所签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中标单位严重违约时,项目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单位限期离场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确定情况。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六)项目单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推行“评定分离”的情况。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积极采用远程异地等方式评标。对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组织定标。

第十二条  公管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测、随机抽查、查处投诉举报、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实施监管。

 

第四章  履约环节监管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履约和施工现场实施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应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约谈有关规定立即组织中标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到岗、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

(二)严格按合同规定对中标单位履约行为进行管理。严格落实“三点一约谈”制度(点关键岗位到岗情况和现场施工作业人数,点现场施工设备,点施工工作量,约谈施工、监理单位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负责人),防范转包或违法分包,管理工程进度,负责工程签证和变更,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进行管理。

项目履约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因严重疾病、死亡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查;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

(三)项目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履约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存在未明确事项的,在不违反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应签订补充合同。

(五)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改正,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对违约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中标单位严重违约,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及极坏社会影响的,项目单位应按约定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离场,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影响施工质量、进度或其他违约违纪问题的,应组织履约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履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处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综合使用约谈、现场检查、信用评价、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对项目履约和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并依托芜湖市标后信息系统开展履约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行为。

(二)监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单位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考勤管理的情况。

(四)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变更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上级对具体行业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

(六)参加标后联合检查,并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查处各参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内容。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综合采用现场检查、在线监督、信用评价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进行责令改正、信用扣分、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移交有关部门等处理。

项目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管理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公管部门对项目履约阶段实施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联合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负责收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招投标中应用。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本部门网站登记、发布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信息。

(四)负责建设、维护芜湖市标后信息系统,并定期通报标后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公管部门可以综合采用随机抽查、在线监测、通报、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对项目履约阶段实施监管。

公管部门检查发现项目单位在履约管理中不履行管理职责,对未依法依规制止、处理施工、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予以通报。

公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在履约中不按投标承诺履约,存在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作信用扣分、记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五章  监管协作机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清单编制、招标组织和履约管理过程中发现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合同承诺、违反行业法律法规的,除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公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公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履职,或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无为市、南陵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环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