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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指引》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3 15:48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芜湖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93


芜湖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指引

 

一、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库〔2020〕46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本指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统筹制定方案,预留该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将工程建设项目整体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划分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2.允许联合中小企业投标,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且不低于30%;

3.采购人采用其他方式预留的。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四、预算单位对金额低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中小企业承担(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五、对于采购人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六、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中小企业参加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只需出具《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预留份额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购标段,(招标公告中)明确该项目或相关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4.非预留份额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购标段,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5.依据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办法》或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按本指引和《办法》的内容执行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