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细则》予以印发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代理活动等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首次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对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将同分值记入所涉及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用评价。对于代理机构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扣分同时记入涉及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良好行为的加分不涉及从业人员,每次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3分。每完成一个项目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加0.2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使用,仅计入综合总分。
第七条 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对不良行为的信用评价主要是对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的评价。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2、3、4、5、6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进行评价。
具体按照附表6执行。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依据累计扣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可抵扣)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达30分,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代理机构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
(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3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活动中因存在不良行为,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参照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积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将《计分表》上传公示,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计分评价予以撤回后,按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重新进行计分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计分表》分值计分。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汇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公管〔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湾沚区和繁昌区遵照执行。
附表1
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名称: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
1.1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共7条) |
1.在提交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
每发生一起 扣30分 |
|
|
|
2.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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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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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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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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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与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或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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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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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或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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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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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重不良行为 (共4条) |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伪造证件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 |
每发生1次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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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机构有其他行为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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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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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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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一般不良行为(共4条) |
1.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批评的 |
每发生1次 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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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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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在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咨询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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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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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轻微不良行为 (共10条) |
1.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
每发生1次 扣4分 |
|
|
|
2.未按规定按时上报行业统计报表的,或报表填报错误,每错一处按一次计算,以此类推 |
|
|
||||
3.因投标人或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经查评标专家评审有误,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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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机构因不服从公管局管理被通报的,但情节较轻且能及时纠正的 |
每发生1次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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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信息、人员变更未及时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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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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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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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市公管局布置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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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机构向市公管局报备的项目组成员,一年内增加人数达到三人次以上的(不含三人) |
每增加1人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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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息公告未按期或未按规定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
每发生1次 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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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
2 |
良好行为 (共3条) |
1.能较好地完成公管局、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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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
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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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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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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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2
县市公管局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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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
1.1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共9条) |
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每发生一次 扣30分 |
|
|
||||
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
|
|||||||
4.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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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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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
|
|||||||
7.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
|
|
|||||||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
|
|||||||
9.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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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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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重不良行为(共6条) |
1.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的,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
每发生1次, 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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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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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失应当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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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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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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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抽查、检查或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过种中发现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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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般不良行为(共10条) |
1.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
每发生1次, 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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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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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存在:投标时需提供检测报告、授权书、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少于三个、原厂家证明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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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警告,或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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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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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项目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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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因招标文件、答疑、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而发布澄清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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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标现场a、b值抽取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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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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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评审中未对评标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出现不完整、不准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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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轻微不良行为 (共13条) |
1.项目评审有否决投标情形不报告的、专家评审错误不报告的、项目开标流标不报告的、项目评审流标不报告的 |
每发生1次, 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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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挂网公告,包括将招标公告、预中标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项目合同公示、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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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营商环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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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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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需要设置业绩条件或业绩加分的,没有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业绩指标涉及金额、建筑面积等多项指标,按规定应当设置一项,而设置了多项的;业绩指标设置超过招标项目对应指标7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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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按规定进行标前论证的、未按规定进行专家抽取的 |
每发生1次,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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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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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填错的(或与招标人实际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b值、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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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代理机构原因项目注册申报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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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遗漏上传资料的:包括招标文件相关附件、项目注册相关附件(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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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评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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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不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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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经查评标专家评审有误,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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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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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良好行为 (共1条) |
1.能较好地完成县市、区公管局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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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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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注:各县市包含湾沚区和繁昌区。
附表3
县市公管局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活动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名称: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
1.1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共9条) |
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
每发生一起 扣30分 |
|
|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
|
|||
4.与采购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
5.与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
|
|||
6.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供应商提供咨询、编制投标文件的 |
|
|
|||
7.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的 |
|
|
|||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
|
|||
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或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
|
|
|||
1.2 |
严重不良行为 (共6条) |
1.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的,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
每发生1次 扣20分 |
|
|
2.因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采购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
|
|||
3.遗失应当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
|
|
|||
4.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
|||
5.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
|
|||
6.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造成质疑投诉、流标和复评等恶劣情形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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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般不良行为(共8条) |
1.在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项目的供应商咨询业务的 |
每发生1次 扣10分 |
|
|
2.提供虚假材料的 |
|
|
|||
3.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采购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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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帮助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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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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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警告,或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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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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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未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擅自挂网或擅自修改经过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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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轻微不良行为 (共33条) |
1.应发布公告而未发布公告的 |
每发生1次, 扣5分 |
|
|
2.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未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的 |
|
|
|||
3.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未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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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程序出现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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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经办人或采购文件标注的联系人非代理机构名录中的备案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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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营商环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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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设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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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开标流标、项目评审流标不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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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项目评审有否决投标情形、专家评审错误出现重大异常现象不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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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违反《芜湖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相关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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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投诉,经查认定是有责的 |
每发生1次 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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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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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因采购文件(含答疑文件)等编制不严谨或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而发布澄清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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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评审中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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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评审中未对客观分保持一致进行核对或未对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进行核对,出现不完整、不准确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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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未及时对政府采购报表进行填报或政府采购报表填报错误,每错一处按一次计算,以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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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因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经查评标专家评审有误,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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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信息公告未按期、未按规定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
每发生1次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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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信息出现漏填或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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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或时间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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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单包项目,招标文件未经项目负责人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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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采购文件关键内容填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开标时间、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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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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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组织评标时,发出的采购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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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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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不按要求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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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采购文件不完整、不清晰、有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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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开标或评标程序组织混乱,虽未造成采购活动不能进行,但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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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未按规定挂网公告,包括将采购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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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质疑回复前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未同时签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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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专家抽取表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第二次提交仍未完成抽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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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违反公管局或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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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信息公告未按期、未按规定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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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
2 |
良好行为 (共2条) |
1、在政府采购报表填报过程中发挥审核汇总示范作用,并一次上报成功的 |
加1-3分 |
|
|
2.能较好地完成公管局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加1-3分 |
|
|
||
总计分 |
|
||||
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注:各县市包含湾沚区和繁昌区。
附表4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名称: |
|||||||
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
1.2 |
严重不良行为 (3条) |
1.因代理机构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导致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考核扣分的 |
每发生一次,扣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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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遗失应当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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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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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履行芜湖市关于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涉密资料信息泄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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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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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般不良行为(共7条) |
1.因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因代理机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开评标时间推迟、程序或结果错误、或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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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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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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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影响开、评标,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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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代理机构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导致系统无法修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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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代理机构原因,影响远程异地评标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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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CA锁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开标解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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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轻微不良行为(共35条) |
1.未按要求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考核的 |
每发生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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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录入专家评审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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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期间私自串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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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归档档案不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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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代理机构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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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负责人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形未全程组织开、评标活动,未影响开评标活动 |
每发生一次,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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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一项目档案移交时,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档案被档案审核人员退回,退回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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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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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受到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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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未按要求存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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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机构提交中心代发的中标通知书内容及相关信息不完整、不正确的,或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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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理机构在项目评标结束次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不能及时将电子和纸质的项目评审费发放表提交到中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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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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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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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做好现场专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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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补充发布项目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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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能及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专家抽取表的(含正常抽取及补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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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不能合理预约场地,造成标室不能正常使用或标室资源浪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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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代理机构不服从中心管理或违反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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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标或评标程序组织混乱,虽未造成采购活动不能进行,但相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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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因代理机构误操作或不及时送达开评标监控延长需求表,导致开评标监控中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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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组其他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形未全程参与或缺席开标活动的 |
每缺席一人,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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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未影响开、评标,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
每发生一次,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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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办理各项业务时(含进入开、评标区域,代理机构资料暂存室等),未按规定着装、携带身份证件或挂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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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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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专家抽取过程中,经告知专家抽取不到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不及时反馈和处理,导致项目评审延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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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按规定制表,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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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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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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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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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向其他各方主体(如业主、专家、投标人等)反映情况、回复问题时,不能如实反映,或曲解事实,或引导其对中心工作发生误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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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损坏设施,或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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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场或未及时关闭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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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因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操作开评标硬件设备,影响开评标环节,需要技术支持予以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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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代理机构未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开标室时间及地点,未提醒其参加开标;未如实记录业主开标到场情况;如有业主未到场情况的,未及时向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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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加分标准 |
加分点 |
计分 |
||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
2 |
良好行为 (共3条) |
1.对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每次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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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排名前三名的 |
分别加3分、2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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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
每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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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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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5
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对代理机构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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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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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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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共3条) |
1.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的 |
每发生一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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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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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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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严重不良行为 (共4条) |
1.未按照项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 |
每发生1次,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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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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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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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调查中拒不协助、配合的或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影响案件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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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一般不良行为 (共4条) |
1.帮助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
每发生1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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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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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以及擅自停止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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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受理异议(质疑)或未按规定处理异议(质疑)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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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轻微不良行为(共9条) |
1.因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编制不严谨或前后条款互相矛盾,造成投标人(供应商)理解混乱而引发争议的 |
每发生1次, 扣4分 |
|
|
2.案件调查中,不积极配合的或被认定是有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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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代理机构原因项目注册申报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
每发生1次, 扣2分 |
|
|
||
4.因代理机构原因专家抽取申报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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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未按要求使用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
每发生1次, 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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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标采购文件关键内容填错的(或与招标采购人实际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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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不完整、不清晰、有歧义或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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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未落实有关招标采购相关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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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违反市公管局相关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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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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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良好行为 (共2条) |
1.能较好地完成支队交办的工作,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
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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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
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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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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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
附表6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履约行为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
代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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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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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点 |
计分 |
1 |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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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不良行为 (共3条) |
1.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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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修改经过招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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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故放弃代理业务或中断代理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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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轻微不良行为 (共5条) |
1.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签订代理合同的 |
每发生一次,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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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代理机构原因延误项目招标采购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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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成员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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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协助招标采购人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的,或未协助招标(采购)人完成合同及履约信息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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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取代理费时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个人代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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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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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