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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8 16:06 [字号:    ]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我局在原有的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工作,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密资料信息,是指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下列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属于涉密资料信息:

(一)项目开标前的潜在投标人信息,项目标底,投标人的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等信息;

(二)项目开标至签订中标合同前投标人的投标资料信息、评审委员会的项目评审资料信息;

(三)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招标采购活动的监控视频信息;

(五)招标采购投诉举报件在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处理结束前的相关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影响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所知悉的有关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并建立和完善资料信息保密防护措施,切实履行资料信息保密和保管责任。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档案资料保管场所的建设,对所保管的招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保密、安全负责,并建立招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保管、调阅、查阅内部管理制度。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按交易中心制度调阅(查阅)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对其所掌握的涉密资料信息负责,做好涉密资料保管工作。

第五条  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活动中临时留存的资料信息负责保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密承诺书,落实保密责任,并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存放档案资料。

第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加强对涉密资料信息的保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招标采购的涉密资料信息泄漏给他人;

(二)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资料信息存放在无保密措施场所或随意乱放;

(三)擅自复制、摘录、拍照、打印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尚未解密的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确需复印、摘抄、拍照、拷贝招标采购档案资料的,须做好编号登记造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查阅、调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的招标采购档案资料信息的,应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资料档案查阅(调阅)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澄清、答复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或复核、复评等,需要查阅、调阅档案资料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调阅;

(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因监测、监管工作需要查阅、调阅档案资料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分管交易中心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调阅;

(三)招标采购人招标工作完成后,因工作需要查阅、调阅档案资料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调阅;

(四)司法、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机关因调查案件需要查阅、调阅档案资料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审核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审批后方可查阅调阅;

(五)其他情况,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调阅。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料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档案查阅(调阅)审批表》的要求保存或复印以下信息:

(一)查阅(调阅)人的介绍信及身份证明信息;

(二)查阅(调阅)人复印的档案资料及目录;查阅人员在查阅过程中记录的有关文字信息;

(三)查阅(调阅)的资料目录、页数和归还期限。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作专门的《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查阅(调阅)登记本》,对查阅、调阅及归档招标采购资料信息的情况作好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知悉的档案资料信息应保管保密而造成泄密或丢失损坏的,将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暂行规定》(公管[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