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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出台政策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4:48 [字号:    ]

    近日,芜湖市公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科技局等18家单位已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县市区国有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构配件生产厂家设立施工企业,拉长产业链;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园艺绿化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项目预期收益无法覆盖投资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推动建筑业企业引进来。凡在我市市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以下扶持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获得上述奖补的企业5年内转出芜湖市的,全额退回奖补资金。
    三是扶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市外地区,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纳入统计“一套表”建筑业企业,对其开拓省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2年。
    四是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对创建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活动符合“三重一创”政策标准的,依规予以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赴境内外上市,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
    六是鼓励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可以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总造价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在本市市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