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管〔2025〕3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管理,规范投标人中标人行为,更好发挥信用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对《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管理办法》(公管〔2024〕38号)进行修订,形成《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
记录、扣分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交易行为,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3月21日)、《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芜湖市国有资金招标项目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办法》(公管委〔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下称“公管部门”)监管的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良行为的记录、扣分和公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公管部门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对结果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公管部门以《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见附件)为标准,开展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
第七条 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每条不良行为扣分影响期为1年。
同一时间发现在同一项目(标段)存在多种不良行为的,选择其中扣分标准最高的进行扣分。同一时间发现在不同项目存在同一不良行为的,在应扣分标准上增加5分进行扣分,只扣一次。同一时间发现在不同项目存在不同不良行为的,选择其中扣分标准最高的进行扣分后,再加扣5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公示期根据情形分别为3个月、6个月。公示期起始时间从进行信息公示的次日起计算。公示期可以重叠。
同一时间发现在同一项目(标段)存在多种不良行为的,选择其中公示期最长的进行公示。同一时间发现在不同项目存在同一不良行为的,在应公示期上增加3个月进行公示。同一时间发现在不同项目存在不同不良行为的,选择其中公示期最长的再增加3个月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环节、标后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中标人存在《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所列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管部门收到不良行为反映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办法向被反映人发函书面告知扣分和公示情况。函可以采取当面领取、微信通知、短信通知、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留存电子邮箱和地址为准)等方式送达。
(二)被反映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公管部门告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回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三)公管部门收到被反映人异议后,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对涉及司法程序等复杂特殊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可适当延长。经调查核实,维持原处理意见或对原处理意见进行完善;对原处理意见进行完善的,以合适方式与被反映人进行沟通。
(四)公管部门召开相关会议,按规定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定。自决定作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
第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明了、适用条款明确的,法制审核结果与调查处理意见无分歧的,采用快速办理程序,可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案快办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公示媒介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内容包括被公示对象名称、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公示期限、记录责任部门、记录依据及记录日期等。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中标人首次出现不良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所列情形公示期限的基础上,可缩短公示期限3个月,直至预警。
(一)受到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制约;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给予预警的,由公管部门书面提出警示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中标人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运用。招标人(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将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列为资格条件或评标指标。
第十七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和公示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
附件
芜湖市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人中标人
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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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交易投标人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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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扣分标准 |
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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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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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知其单位的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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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知其拟任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资质资格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的,影响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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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依规定不应参与该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的而参加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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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包括中标候选人)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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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芜湖行政区域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不听劝导坚持投诉被驳回或一年内3次以上(含3次)投诉、举报均查无实据被驳回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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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参加或指派指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的调查、项目约谈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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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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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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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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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且上传MAC地址同时相同的;在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相同、且解密MAC地址同时相同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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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投标行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等实质性内容,有明显错误是一致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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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等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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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银行贷款除外)或者个人的账户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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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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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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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约谈的 |
10分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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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良行为扣分和公示期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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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扣分标准 |
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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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被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整改2次及以上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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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月度考勤不满足合同约定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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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存在问题,半年内被有关部门予以通报2次及以上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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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合同约定,被建设单位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因同一问题被建设单位再次约谈的 |
5分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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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
10分 |
6个月 |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