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指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工作指引(2025年版)
第一条 为保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防范评标评审中的廉政风险,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的通知》(皖发改公管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利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跨地区开展评标评审活动。根据项目使用的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分为跨省和省内“双盲”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交易平台,下同)且纳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明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范围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1.最高限价在1亿元(含)以上的房建市政、交通的施工及配套的设计、监理项目;
2.最高限价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施工及配套的设计、监理项目;
3.最高限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未使用专用示范文本的项目;
4.最高限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全过程咨询;
5.物业、保洁、安保、绿化、电梯、空调暖通、智能化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中,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及配套的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项目,视情优先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鼓励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6.最高限价在4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未使用专用示范文本的项目;
7.最高限价在在4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的全过程咨询;
8.进场交易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非政府采购项目。
(三)其他情形:
9.项目实施主体认为专家主观因素对中标结果影响较大需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
10.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具体组织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场所设施、网络环境、操作培训、隔夜评标评审、应急处置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评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评审现场为客场。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周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求,办理场地预约手续。对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市交易中心联系客场区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有条件组织多地联评。
第七条 主场专家和客场专家抽取专业和人数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客场抽取专家所需材料,主场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专家专业和数量需求,委托客场交易中心抽取和通知专家。
第八条 评标评审组长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公正评标评审,主、客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如遇评标评审意见不一致时,由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进行远程在线协商讨论,无法统一意见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客场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原则上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标评审表、评标评审汇总表和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评审组长下达评标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条 客场交易中心应妥善保管当地评标评审音视频资料,根据主场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协助移交。
第十一条 因网络传输故障、系统宕机、停电、专家健康原因等突发状况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评标评审时,主、客场应对已经形成的评标评审文件数据资料妥善保存,并由主场向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通报相关情况,待突发状况解除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恢复评标评审工作。超过评标评审开始时间1小时或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进行评标评审。如延期评标评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相关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进行评标评审。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需要对评标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评)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核(复评)。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按专家归属地标准结算,由主场交易中心(或项目实施主体)支付。客场专家的食、宿服务按客场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按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含开发区)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