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中医医院物业后勤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14 11:24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投诉人:安徽明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001室
被投诉人: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路51号
相关人1: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相关人2: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苏李村孟村队48号

    2023年9月27日,我局收到安徽明运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市中医医院物业后勤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22CG2023FW1401,被投诉人为代理机构安徽华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预算包含各类人员工资、“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而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报价13067716.98元/年,未包含人员公积金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报价要求,应属无效报价,更不应作为评标基准价。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业绩“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其机电工程维修类服务内容与本项目招标评审标准不符,此项供应商的业绩加分(3分)不应得分计算。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其司的技术方案遭恶意打分。
    (二)投诉人诉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及安徽省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认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3067716.98元/年,系未“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报价要求,认定作废标处理,其最低的投标报价不能作为评标基准价。
    2.要求监管部门复查其他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于投标人报价未“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都应该认定属无效投标。
    3.要求监管部门复查核对本项目中标单位“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业绩分数(3分),对于不符合评分标准的业绩不予加分,同时审查“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并对其中标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要求监管部门重新复核其他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是否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是否均包括“签订同类公共建筑物业服务(合同中至少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对于业绩合同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不满足此三类业绩的供应商的加分应该扣除。
    5.要求监管部门复核其司的投标方案,对于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其司的商务和技术方案有漏算、错算,甚至遭恶意低打分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纠正。
    6.如果上述任何一项主张成立,请求此次招标程序停止,重新组织第二次招标,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二、被投诉人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称,经与专家组沟通核实,根据招标文件“*报价中需注明:各岗位人员须分项报价标注每人每月(作为后期增加人员费用按所报价人员工资进行结算)。并满足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投标人须承担员工的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实际使用人员考核按实结算”,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医保保险费用的合计为2882.5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13067716.98元/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称,本项目业绩加分要求为“签订同类公共建筑物业服务(合同中至少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合同的,有一项加3分,加满6分为止”,经评审,“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予以认可。
针对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称,本项目采用的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三、相关人答复
  (一)相关人1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相关人1称:
    1.其司在项目运营中均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薪资待遇方面更加严苛。
    2.其司在本项目中的员工薪资及福利待遇报价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完全实质响应本次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的要求,且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
    3.本项目加班费在招标文件内未要求强制报价,其司报价组成无加班费系考虑此项的不确定性,不代表其司不履行相关义务。其司已充分考虑到国家、省、市关于人工工资社保等规定进行综合报价。芜湖市最低工资及五险一金相关标准:芜湖市最低工资不低于1930元/人/月(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908.18元/人/月(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96.5元/人/月(不含个人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934.68元/人/月(项目报价明细已列示于投标文件中),同时其司承诺在法定节假日有充足的服务人员保障服务质量。
    (二)相关人2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2,相关人2称,其司提供的《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业绩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供应商业绩(P87页):签订同类公共建筑物业服务(合同中至少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以业绩合同为准)的要求,这三大类服务范围都非常广,根据业绩合同评标办法的规定,只要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有这一类的服务就可以得分,而不是要求机电工程维修范围所有类别都必须全面覆盖,其司提供的《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绩明确包含保洁、消防、保卫、设备维护、维修、使用、运送服务、车辆管理等服务内容,其中设备维护、维修、使用等都属于机电工程维修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业绩的评审得分要求。
    2.在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事实依据(一)中也明确写明“机电工程维修类”招标范围不仅包含日常水电维修,更包含所有的技术含量高的机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基于以上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事实依据,其司有充足理由相信:投诉人也完全认可日常水电维修属于机电工程维修类,也完全认同其司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目前国家出台的所有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中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内容必须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完全一致,也无任何规定供应商在商务标评审中,提供的业绩合同人数要完全满足《芜湖市中医医院物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中30余人的这一要求,故投诉人在投诉书提供的事项和依据为其单方面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猜测、臆断及歪曲解读。
    4.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中供应商业绩评审要求,签订同类公共建筑物业服务(合同中至少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合同的,有一项加3分,加满6分为止。而其司在投标文件中总共提供了三份符合的业绩:(1)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物业服务;(2)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3)和县中医院2022—2025年物业服务项目。以上三份业绩合同中皆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业绩得分的要求。
    综上,投诉人只是单方面解读歪曲本项目招标文件,臆断其司投标业绩不符合,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四、招标人答复
    招标人称,人员费用(根据芜湖市最低工资、五险一金相关标准,其中芜湖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930元/人/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社会保险费等费用908.18元/人/月(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96.5元/人/月(不含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934.68元/人/月)。本项目拟派人员要求为344人,共计12114359.04元。加入10%的物耗及税,共13325794.94元。物业人员加班费用测算,参考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工作日每月约22天,每日工资约87.72元。节假日三倍工资,共263.16元/天。全年共计11个法定节假日,共2894.76元/人/年。本项目拟派人员要求为344人,共计995797.44元。上述两项共计14321592.38元。绿化费用+无人职守电房费用+设备费用≈50万元。总预算约14825794元。以上为我院预算测算情况,本项目报价要求含上述费用。60周岁以下人员的报价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价(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说明,医保、社保等保险费用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对于涉及投诉的相关问题,我院尊重专家评委意见。
    五、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人为芜湖市中医医院,最高投标限价:1482.5794万元/年,资金性质为自筹。本项目于2023年8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9月18日开标、评标,2023年9月19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投标要求6、总体要求6.7“中标人所聘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含)以下,要政治可靠,无不良记录,并按国家规定购置社会“五险一金”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7、本项目预算: 最高预算14825794元/年。(含各类人员工资、“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降温费、节日慰问费、春夏冬三季统一着装的服装费、劳保用品费、日常物耗费用、保洁耗材(包括各种清洁洗涤剂、地面蜡、各场合的生活垃圾袋等耗材)、各类工具(包括各专业工具及院内运输平板车辆、推车等)、税费、管理酬金等一切费用)。注:各单位自行预测经营期间的各类费用的增减,服务期内,院方不再增补包括保险在内的各项费用。需求中用人数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应充分考察现场,合理安排人员,但不低于医院参考人数,保障各岗位需求,各岗位人员需分项报价,作为后期增加人员费用按报价。但遇甲方要求,如需增设物业人员,增加的备岗人员费用(按各岗位投标所报人员工资进行结算)。*报价中需注明:各岗位人员须分项报价标注每人每月(作为后期增加人员费用按所报价人员工资进行结算)。并满足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投标人须承担员工的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实际使用人员考核按实结算”;7.1“对于医院感染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单元或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岗位(例如:消毒供应27中心、重症监护室ICU、包括新生儿监护室NICU、手术室、静配中心、内镜中心、血透室,发热门诊),新聘用的该场合保洁员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初中文化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工作流程,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采购需求(九)“芜湖市中医医院物业人员、质控、配置的要求 备注:1、物业预算参考总人数344人(含管理员及员工),不仅限;投标方要考虑到院方多岗位24小时在岗,全年无节假日运转,如中标后人员配置不能满足业主需求,中标人应无条件调整人员直至满足需求”。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管理费用构成明细报价分析表》,载明“1.费用名称:各岗位人员费用(满足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投标人须承担员工的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金额:12114359.04元,备注:2934.68元/人/月×344人×12月=12114359.04元”。评标委员会称招标文件对报价要求,*条款中明确规定,各岗位人员费用报价应满足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投标人须承担员工的社保、医保等保险费用。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报价2934.68元/人/月满足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人/月+五险952.5元/人/月。
经查看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针对*条款要求的报价各不相同。部分投标单位保洁岗位人员的报价由于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人/月+五险952.5元/人/月),被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供应商业绩”规定:“签订同类公共建筑物业服务(合同中至少包含机电工程维修类,医疗辅助运送类、保洁类三大服务)合同的,有一项加3分,加满6分为止。(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以业绩合同为准,复印件或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签订时间、金额,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备注:同一业主,不同年度可重复计分,续签协议只算一次” 。
    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医院),乙方: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承包甲方物业管理,根据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及服务要求,提供甲方保洁、消防、保卫、设备维护、维修、使用、运送服务、车辆管理等服务。其中卫生保洁主要包括:停车位、病房……;设备设施维护主要包括:医院非医疗设施(不含电梯、空调)及建筑物日常维护、发电机房……,运送服务主要包括协助护士长请领物品,病房开水供应……”。
评标委员会称,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业绩“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维护,主要包括:医院非医疗设施及建筑物日常维护、发电机房、配电房、巡查、值守等,该业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商务标总分56分,技术标总分44分。其中,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供应商业绩、获奖情况、项目负责人业绩和人员资质。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及方案、工器具、设备及物耗配备和服务方案。评标委员会称,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招投标法,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关于“芜湖市中医医院物业后勤服务”项目投诉的回复》等材料为证。
    六、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报价要求,不应作为评标基准价”,缺乏事实依据。
另,经调查,评标委员会针对采购需求7下的*条款的理解为:投标单位人员岗位工资均需按最低工资加五险报价,未考虑投标单位所聘人员的年龄及是否需要缴纳社保等问题。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部分投标单位保洁岗位人员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理解的最低岗位工资,被作否决投标处理。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人针对人员岗位费用的回复为:投标单位的报价需含最低工资+“五险一金”+加班费等费用,60周岁以下人员的报价费用,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价(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说明,医保、社保等保险费用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考虑)。而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所聘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含)以下,未要求男、女,国家相关规定男、女的退休年龄不同,招标人针对退休年龄人员的要求并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人员及人员岗位费用的要求不明确,导致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理解不一致,引起歧义。
    关于投诉事项2:安徽华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位业绩“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合同中包括“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运送服务”等内容,结合评标委员会认定,认为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加分要求,并无不妥。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投诉人以其总得分,推测技术方案遭恶意打分,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人员及人员岗位费用的要求不明确,影响了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由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