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皖南医学院产学研创中心净化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29 11:14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投诉人: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10层01-02室
    被投诉人1:皖南医学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昌西路22号   
    被投诉人2: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被投诉人3:优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山街道银湖北路50号通全科技园内E座四楼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皖南医学院产学研创中心净化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23GC2023FJ1790,被投诉人为本项目招标人皖南医学院、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一中标候选人优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称优诺公司)。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优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金美扬医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真实性存疑。经查询,(1)该业绩合同甲方金美扬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是一处私人商品用房且导航搜索不到该公司;(2)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档案没有金美扬公司相关信息;(3)金美扬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实验室、手术室的项目,属于非医疗机构,无需建设手术室和实验室,且经探访,无法查到“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实际施工地点。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优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中安迪美医学研究(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真实性存疑。经查询,(1)该业绩合同甲方中安迪美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不正确,且无法用导航搜索到该中安迪美公司位置;(2)经走访,没有找到该业绩项目实际施工地点;(3)中安迪美公司2022年度企业年报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为零。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优诺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豫科齿康(河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真实性存疑。经查询,(1)该业绩合同甲方豫科齿康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医用实验和手术资质,该公司不需要建设大型的实验室和手术室;(2)经咨询当地卫健委,没有豫科齿康公司具体办公地点;(3)豫科齿康公司2022年度企业年报显示该公司参保人数为零。
    (二)投诉人诉求
    对优诺公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加北京戴纳实验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1答复
    被投诉人1称,其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异议,异议内容是优诺公司提供的3项业绩真实性存疑。其单位要求优诺公司提交了三个业绩的原件资料,并将原件与其投标文件进行比对,为相同的材料。经查询,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能查到“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能查到“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
    (二)被投诉人2答复
    被投诉人2称,其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本项目异议,异议内容是优诺公司提供的3项业绩真实性存疑。其公司要求优诺公司提供3项业绩的原件资料,经过与投标文件比对一致。其公司按照3项业绩甲方出具的证明函,分别致电,对方均称业绩真实存在。根据现有资料和调查情况,其公司认为优诺公司投标文件中3项业绩为真实材料。
    (三)被投诉人3答复
    被投诉人3称,其司在“安徽招标网”上获取“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信息。该项目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合同开工时间2023年6月16日,工期120天,但因甲方原因,目前仍处于设计阶段,尚未竣工。
被投诉人3称,其司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招标信息。该项目是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5月15日,工期260天,目前仍处于设计阶段,尚未竣工。
被投诉人3称,“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为企业自主招标项目,中安迪美公司邀请其司参与投标,没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为施工项目,非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合同工期150天,合同工程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但因甲方市场环境变化,甲方与其司口头变更了工程实施地点,变更后的实施地点为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市场B区12卡道。
被投诉人3称,其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以上三项业绩均为真实材料。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42114983.36元,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10月17日开、评标,于2023年10月18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优诺公司,投标报价为35596005.09元,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为:(1)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2)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3)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优诺公司;中标通知书于2023年10月25日发放。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四条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自开标之日起上推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2900万元的实验室施工业绩。(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类似业绩要求的内容。如不能反映的,则须另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认可)”;第三章评标办法“3.2.2商务文件评审-企业业绩”规定:“自开标之日起上推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具有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小于2900万且包含千级(或以上)洁净室内容的实验室施工业绩的,得2.5分,满分5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类似业绩要求的内容。如不能反映的,则须另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格业绩”为“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显示,工程名称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项目内容为“12000㎡,其中千级检验实验室400㎡,万级CMA检验实验室320㎡”,招标人为“中安迪美公司”,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提供的该项目《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名称为“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甲方为中安迪美公司,乙方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施工面积12000㎡,其中千级检验实验室400㎡,万级CMA检验实验室320㎡,施工内容包括:实验室装饰装修系统、通风排风系统、通风洁净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气体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及实验室固、废液暂存系统”,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加分业绩”有2项,分别为:(1)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显示,项目名称为“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单位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3580000元,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提供的《施工合同》显示,发包人为豫科齿康公司,承包人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设计、工程装修、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货物的包装运输、工程施工、调试、成品保护、检测、验收、培训、售后服务、保修、质保,实验室洁净等级为千级,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2)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显示,项目名称为“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单位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为92678600元,招标人为金美扬公司,日期为2023年5月9日;提供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发包单位为金美扬公司,承包单位为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合同价格为92688600元,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设计和施工,包括手术室和实验室两个部分,施工范围实验室内包含装饰装修系统、通风暖通系统、洁净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气体系统、纯水废水处理以及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系统等工程的净化实验室施工内容,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提供的《证明函》显示,实验室净化等级为千级。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3年7月14日,安徽优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优诺公司。
经与中安迪美公司核实,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安迪美公司医学检验实验室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内容属实。经与豫科齿康公司核实,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豫科齿康公司医用实验室配套设备和净化手术室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属实。经与金美扬公司核实,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金美扬公司附属医院手术室和实验室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属实。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优诺公司投标文件、中安迪美公司《说明函》、《豫科齿康公司函件》和金美扬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四、处理决定
    经核实,未发现优诺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1份资格业绩和2份加分业绩为虚假业绩的情况。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