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经开区秀水江南1号楼2号楼12号楼改造工程监理”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13 11:09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投诉人:安徽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西二路12-55号
    被投诉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县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01幢1204室
    2023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安徽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经开区秀水江南1号楼2号楼12号楼改造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18GC2023FJ1944,被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第一中标候选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存在在建工程,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本次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总监姜莉原注册单位为: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6日变更注册到: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目前为止“四库一平台”显示本次预中标项目总监姜莉有在建工程: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计划竣工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经现场实地调查,此项目现场还有3-4栋建筑物正在进行主体结构的施工。
    (二)投诉人诉求
    请求撤销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称,姜莉同志,2023年9月1日与其司建立劳动关系,监理证书于2023年9月6日注册到其司。经与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并调阅了当时的资料,资料显示: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总监姜莉,已于2023年8月30日被业主单位取消了担任总监的资格,并终止合同。依据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2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7)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总监理工程师。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实际情况是:其司拟委派的项目总监姜莉,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业主单位取消了资格并终止合同。没有违背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2条中(7)款注:①设置时的初衷和本意。
被投诉人称,其司拟委任的项目总监姜莉,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了资格并终止合同,因此,“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没有理由列为姜莉同志的在建项目,是符合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条关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要求,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其司作为本项目监理中标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人为芜湖经开区宜居投资有限公司,监理费约:130.18万元。2023年10月1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1月2日开标、评标,2023年11月3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安徽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安徽舒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中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为姜莉(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582340)。2023年11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关于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要求:■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总监理工程师(采用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1)。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1》中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
    经查,“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监理单位为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姜莉于2023年8月28日从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离职,2023年9月6日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单位由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2023年11月2日),姜莉未担任“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回复》等材料为证。
    四、处理决定
    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委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姜莉,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从原聘用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离职,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单位变更为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姜莉未担任“NO.高淳2020G14地块开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投诉人所述“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姜莉存在在建工程,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