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14 10:55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投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
    被投诉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楼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投诉项目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南站科技园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H14GC2023FJ1970,被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存在证书挂靠的违法行为,其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在浙江江南公司,其安全员证书挂靠在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徽金鹏公司),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证书挂靠”行为。
    投诉事项2: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存在受聘于两个单位的违法行为,其将安全员证书挂靠在安徽金鹏公司时间超过6年,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投诉事项3: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存在出租、出借其安全员证书的违法行为。
    投诉事项4: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明知自己安全员证书挂靠在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仍参加本项目投标,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诉事项5:浙江江南公司知道其公司员工胥保俊拥有安全员证书并让施工单位使用其安全员证书的事实,仍委派胥保俊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
    (二)投诉人诉求
    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不符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浙江江南公司的投标,将浙江江南公司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称,其公司拟委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从安徽金鹏公司离职后就一直在其公司任职,未在安徽金鹏公司任职。对于安徽金鹏公司一直有胥保俊本人综合类安全员证书,胥保俊对此也不知情。安徽金鹏公司2023年1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胥保俊不具有任何安全员证书,未由本人注册在安徽金鹏公司,网上查询的胥保俊相关安全员证书为安徽金鹏公司登记注册时操作失误导致的。胥保俊自2017年9月从安徽金鹏公司离职后至今,再未受聘于安徽金鹏公司从事执业活动,未与安徽金鹏公司发生过任何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未进行任何证书注册执业等情况。
    三、投诉事项核查情况
    本项目招标人为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为安徽强勘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全过程咨询费约为5175.16万元,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3年11月6日开、评标,于2023年11月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江南公司,投标报价为65.02%(费率),项目负责人李根海、证书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为00318407,总监理工程师为胥保俊、证书名称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为00537557,造价团队负责人宋小冬、证书名称:土建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编号:建[造]11173300004098 。本项目于2023年11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浙江江南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2.2(1)商务标中“人员要求”一栏规定:“注:③拟派监理团队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与项目负责人兼任,但不可兼任造价团队的负责人。监理团队负责人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造价团队的负责人须具备土建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浙江江南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显示监理团队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胥保俊,并提供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00537557,注册号:33019581),显示注册执业单位为浙江江南公司,注册专业为“1.房屋建筑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1月25日。
    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胥保俊监理工程师证书于2019年11月27日初始注册于浙江江南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在浙江江南公司延续注册。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2025年11月25日,证书编号00537557,注册编号/执业印章号:33019581。
    2023年11月29日浙江江南公司《询问笔录》显示:“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胥保俊从安徽金鹏公司离职后,就一直在浙江江南公司任职,未在安徽金鹏公司任职。对于安徽金鹏公司一直有胥保俊本人综合类安全员证书,胥保俊对此也不知情。安徽金鹏公司2023年1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胥保俊不具有任何安全员证书,未由本人注册在安徽金鹏公司,网上查询的胥保俊相关安全员证书为安徽金鹏公司登记注册时操作失误导致的。胥保俊自2017年9月从安徽金鹏公司离职后至今,再未受聘于安徽金鹏公司从事执业活动,未与安徽金鹏公司发生过任何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未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未进行任何证书注册执业等情况”。
    经查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胥保俊社保情况(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199511/reserved/index.html#/validate),胥保俊2017年12月至2023年11月参保单位为浙江江南公司。经查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胥保俊社保情况(61.190.31.166:10001/ggfwwt/home/loadpzyz),安徽金鹏公司在2017年6月至9月期间为胥保俊缴纳社保,其后未为其缴纳社保。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浙江江南公司投标文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2023年11月29日浙江江南公司《询问笔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社保查询情况、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社保查询情况等材料为证。
    四、处理决定
    未发现浙江江南公司拟委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浙江江南公司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