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236长江南路(珩琅山路-S334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二期)监理”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13:13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闫国平 字体:【  


 

一、项目编号:WH01GC2023JT1306   

二、项目名称:G236长江南路(珩琅山路-S334段)快速化改造工程(二期)监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七层

被投诉人1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政务文化新区66号B区3楼

被投诉人2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综合办公楼五楼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31%,投标报价得分标准为“经评审有效报价的次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投标费率报价在给定区间内的为有效报价。无效报价则报价得分作零分处理。费率的有效区间为给定控制价的65%—80%(含两个端点值)”。本项目评分得分表中,10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中仅含0.85%、0.86%、0.87%。其中,报价0.85%占限价1.31%的64.89%,不在有效区间内。因此,0.85%为无效报价。0.86%为本项目最低报价,0.87%为本项目次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但是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分得分表公布的评标基准价为0.86%。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影响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异议回复内容存在严重的因果颠倒,置换概念。异议回复内容以结果反推前面论证内容,与其公司提出的问题无关。其公司就报价投标费率0.85%占限价1.31%的64.89%,不在有效区间内。不得作为本项目的最低评标价提出异议。

投诉人称,针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报价方式“费率:投标人报价必须以费率形式报价(即百分比),报价格式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明确说明,报价费率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而招标文件47页,投标报价得分计算中说明为“投标费率报价在给定区间内的为有效报价。无效报价则报价得分作零分处理。费率的有效区间为给定控制价的65%—80%(含两个端点值)”,这里并无“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字样。但是代理回复的却是以报价区间的费率该四舍五入进行理解,其单位认为该解释存在严重的因果颠倒,强行解释。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针对招标文件表述不清,理解模糊的条款,其公司于8月24日,异议提问有效时间内递交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和招标人于8月28日回复其公司。但是,提出的所有问题均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这一模糊字句。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针对其公司异议内容,其公司查找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类型招标文件,针对报价区间这一条件,找到同一要求同一类型的项目,项目名称为“二坝支线(二坝互通段)项目监理”,该项目出具的答疑变更公告的内容明确说明了投标人的报价费率不在给定控制价的65%-80%(含两个端点值)有效区间的不予认可。与本项目同一要求,代理回复却予以认可存在严重矛盾。

投诉人认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基准价存在不确定性、强行自由解释性针对同一情况存在不同结果,严重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司要求就上述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相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人诉求

1.请求更换专家重新组织项目评审。

2.针对此类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限价区间,恳请有关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解释或答复,而不是仅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保证投标人的公平公正待遇。

3.保留提起行政复议的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对被投诉人答复不规范的问题另行处理。

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1、2、4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