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东小区东侧地块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0 13:08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闫国平 字体:【  

  

一、项目编号:WH15GC2023FJ1097   

二、项目名称:城东小区东侧地块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铁时代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国泰路8号

被投诉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本项目代理机构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对其公司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大洲公司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800余人,且大洲公司官网及其他信息查询平台显示其公司现有员工800余人,为何仍属于中型企业,答复人对此未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大洲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认定应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查询,盐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工信局。异议答复中,大洲公司提供了盐城市统计局2023年1月4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投诉人认为该证明文件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异议答复中,盐城市统计局于2023年1月4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仅能统计大洲公司在盐城集团本部和盐城分支机构相关信息,不能统计大洲公司在外地400余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人员数量。对大洲公司进行中小企业认定时,应将大洲公司登记的,在营业中的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部从业人数统计在内。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后由招标人督促中标人执行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况。投诉人认为,大洲公司即使为中型企业,也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将28%分包给小微企业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而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填写了大洲公司为中型企业,未填写签订分包意向的小微企业信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作无效处理。

(二)投诉人诉求

1.异议答复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的时限,答复无效。

2.对大洲公司进行中小企业身份认定时,应将大洲公司登记的,在营业中的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部从业人数统计在内对其进行划型。且应考虑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800余人,均属于大洲公司员工,建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客观、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后对其划型。

3.大洲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真实,请求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作无效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1、2、3、4、5均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