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17:35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我们修订了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

                                    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细则:

(一)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未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含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各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评价单位)。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项目履约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首次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

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的同时,将同分值记入所涉及项目的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用评价。

对代理机构良好行为的加分不涉及从业人员,每次良好行为加分不超过3分。

每完成一个招标采购代理项目,加0.2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评使用,仅计入信用综合得分。

第七条  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八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对涉及项目的评价,应当填写项目名称,并在评价系统中与具体项目关联。

依据评价主体不同,具体按照附件12345执行。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存在不良行为被扣除信用分值的,依据累计扣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可抵扣,业绩分不抵扣)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一)累计被扣除30分及以上的,取消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登记信息,代理机构评价系统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1年后可重新按规定带项目登记

(二)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30分的,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6个月;

(三)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2个月;

(四)累计被扣除5分及以上不到10分的,暂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接新项目1个月。

第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暂停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暂停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同一个不良行为被不同部门扣分的,取扣分值最高的计入信用分值。在暂停承接新项目期间,因不良行为扣分再次被暂停的,暂停时间累积计算。

  

第三章  评价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及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附件中对应的计分表格。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判决书;

(三)代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四)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录入计分结果并公示,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暂停记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计分评价予以撤回后,按本细则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评价;

(二)异议不成立的,答复异议人,同时继续执行原评价计分。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满后的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汇总并公开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公管〔202154)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1

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1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1.1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在提交企业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每发生1次,

30

 

 

2.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等利益关系的

 

 

6.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7.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2

严重不良行为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伪造证件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

每发生1次,

20

 

 

2.未按照项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或应当进入平台的项目违规在平台外交易的,或帮助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3.组织开标、评标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4.项目代理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1.3

一般不良行为

1.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回避事由未回避的

每发生1次,

10

 

 

2.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3.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或质疑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

 

 

5.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6.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被通报的

每发生1次,扣3-10

 

 

7.组织开标、评标出现错误,影响开评标进程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每发生1次,

3-5

 

 

8.未按照规定(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或者平台外交易项目违规收取文件文本费、报名费,被监管部门认定的

每发生1

3

 

 

9.组织评标评审时,未对信用等级查询、基准值计算、结果汇总等履行复核职责,导致出现评标评审错误的

 

 

10.质疑异议答复不完整,或者答复回避质疑异议事项的

 

 

11.平台外交易项目违反招标采购规定引起投诉和举报,查证属于代理机构原因的

 

 

1.4

轻微不良行为

1.未及时录入专家评审费或项目复评改变原评审结果,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

每发生1次,

2

 

 

2.考评周期内未报送专家考评表的或未报送重大异常情形登记表的

 

 

3.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或者不开具代理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或个人代收的

每发生1次,

1

 

 

4.企业及人员信息变更未及时登记的或在双随机等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有一处按一次统计

 

 

5.未按规定按时上报行业统计报表的,或报表填报错误,每错一处按1次计算,以此类推

 

 

6.国企及公立医疗机构自有资金招标的项目专家费发放不及时,引起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业主代表缺席开标现场或者导致业主评委违反评标现场规定的

 

 

8.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市公管局布置的工作任务或违反公管局及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每发生1次,

1-2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

计分

2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1

良好行为

1.在合同信息及时签订与公开、能力互助提升、化解质疑异议、公告信息数据及报表等方面,受到通报表扬的,或者能较好地完成公管局、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1-3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1-3

 

 

3.积极参与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

1-2

 

 

总计分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附件2

县市区公管(含财政)部门代理机构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1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1.1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被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每发生1次,

30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等利益关系的

 

 

5.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6.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2

严重不良行

1.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伪造证件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

每发生1次,

20

 

 

2.未按照项目审批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或应当进入平台的项目违规在平台外交易的,或帮助招标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3.组织开标、评标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4.因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违反了招标采购负面清单、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存在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项目代理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1.3

 

一般不良行为

1.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回避事由未回避的

每发生1次,

10

 

 

2.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举报等处理的

 

 

3.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4.未经审批,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

 

 

6.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或质疑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83将未经招标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擅自挂网或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的

每发生1次,

5

 

 

9.组织开标、评标出现错误,影响开评标进程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每发生1次,

3-5

 

 

10.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违反招标采购负面清单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制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每发生1次,

3

 

 

11.未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营商环境政策

 

 

1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设置的

 

 

13.招标采购文件不完整、不清晰、有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

 

 

14.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填错的(或与招标采购人实际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b值、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等。

 

 

15.组织评标评审时,未对信用等级查询、基准值计算、结果汇总等履行复核职责,导致出现评标评审错误的

 

 

16.质疑异议答复不完整,或者答复回避质疑异议事项的

 

 

17.未按照规定(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或者平台外交易项目违规收取文件文本费、报名费,被监管部门认定的

 

 

18.平台外交易项目违反招标采购规定引起投诉和举报,查证属于代理机构原因的

 

 

19.其他未落实招标采购相关政策的

 

 

1.4

轻微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挂网公告,包括将招标公告、预中标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项目合同公、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终止公告

每发生1次,

2

 

 

2.除政府采购项目外,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管机构及投诉受理渠道的

 

 

3.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4.未按规定进行标前论证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专家抽取的

 

 

5.因代理机构原因,专家抽取申报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6.未及时录入专家评审费或项目复评改变原评审结果,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

 

 

7.考评周期内未报送专家考评表的或未报送重大异常情形登记表的

 

 

8.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或者不开具代理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或个人代收的

每发生1次,

1

 

 

9.未按规定按时上报行业统计报表的,或报表填报错误,每错一处按1次计算,以此类推

 

 

10.国企及公立医疗机构自有资金招标的项目专家费发放不及时,引起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11.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业主代表缺席开标现场或者导致业主评委违反评标现场规定的

 

 

12.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公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或违反公管局及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每发生1次,

1-2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

计分

2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1

良好行为

1.能较好地完成县市区公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1-3

 

 

总计分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附件3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

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1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1.1

严重不良行为

1.因代理机构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导致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考核扣分的

每发生1次,扣20

 

 

2.伪造、变造、销毁、遗失应当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1.2

一般不良行为

1.因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因代理机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开评标时间推迟、程序错误、或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的

每发生1次,扣10

 

 

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4.因代理机构不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导致系统无法修正的

 

 

5.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CA锁无法正常使用,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开标解密的

 

 

6.项目归档档案不完整的

每发生1次,扣5

 

 

7.同一项目档案移交时,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等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档案被档案审核人员退回,退回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每发生1次,扣3

 

 

1.3

轻微不良行为

1.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影响开、评标,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每发生1次,

2

 

 

2.项目负责人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形未全程组织开、评标活动,未影响开评标活动

 

 

3.因代理机构未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要求填报数据,在未造成实际影响之前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

 

 

4.未按规定在6个工作日内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所有在中心抽取的专家,包含中心支付评审费、非中心支付评审费的)

 

 

5.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补充发布项目公告的

 

 

6.因代理机构误操作或不及时送达开评标监控延长需求表,导致开评标监控中断的

 

 

7.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招标(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的

 

 

8.未能及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专家抽取表的(含正常抽取及补抽)

 

 

9.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未按要求存放的

 

 

10.项目组其他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情形未全程参与或缺席开标活动的,每缺席1人按1

每发生1次,

1

 

 

11.在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时不配合工作或不能如实反映的

 

 

12.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做好现场专家管理工作

 

 

13.因代理机构原因,未能合理预约或未能合理使用开、评标场地的

 

 

14.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办理各项业务时(含进入开、评标区域,代理机构资料暂存室等),未按规定着装、携带身份证件或挂牌的

 

 

15.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或未及时关闭设备、设施的

 

 

16.不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评标期间私自串岗的

 

 

17.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

 

 

18.向其他各方主体(如业主、专家、投标人等)反映情况、回复问题时,不能如实反映,或曲解事实,或引导其对中心工作发生误解的

 

 

19.损坏设施,或使用中心提供的设备从事非开、评标业务的

 

 

20.代理机构未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开标室时间及地点,未提醒其参加开标;未如实记录业主开标到场情况;如有业主未到场情况的,未及时向市公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21.代理机构每月发布澄清超过1次,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扣分要求的

每增加1次,扣0.5

 

 

22.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市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任务、协助落实营商环境、第三方考评等重点工作不力的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受到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

每发生1次,

1-2

 

 

23.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

计分

2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1

良好行为

1.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协助落实营商环境、第三方考评等重点工作受到中心通报表扬的

每次加1-3

 

 

2.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排名前三名的

分别加3分、2分、1

 

 

3.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每次加1

 

 

总计分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附件4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对代理机构评价

内容及计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1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1.1

严重不良行为

1.因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违反了招标采购负面清单、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存在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标采购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每发生1次,扣20

 

 

2.在专项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隐瞒违法事实或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干扰执法调查的

 

 

3.发现招标采购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2

一般不良行为

1.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举报等处理的

每发生1次,扣10

 

 

2.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3.未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

 

 

4.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将未经招标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擅自挂网或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的

每发生1次,

5

 

 

6.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违反招标采购负面清单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制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每发生1次,

3

 

 

7.未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营商环境政策

 

 

8.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设置的

 

 

9.招标采购文件不完整、不清晰、有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

 

 

10.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填错的(或与招标采购人实际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b值、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专用合同条款等。

 

 

11.其他未落实招标采购相关政策的

 

 

1.3

轻微不良行为

12.未按规定挂网公告,包括将招标公告、预中标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项目合同公、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终止公告

每发生1次,

2

 

 

13.除政府采购项目外,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管机构及投诉受理渠道的

 

 

14.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15.未按规定进行标前论证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专家抽取的

 

 

16.因代理机构原因,专家抽取申报两次及以上不通过的

 

 

17.违反市公管局相关文件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每发生1次,

1-2

 

 

2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1

良好行为

1.能较好地完成支队交办的工作,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1-3

 

 

2.合理化议被采纳的

1-3

 

 

总计分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附件5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1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

1.1

一般不良行为

1.无故放弃代理业务或中断代理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

每发生1次,

10

 

 

2.将未经招标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擅自挂网或擅自修改经招标采购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的

每发生1次,

5

 

 

1.2

轻微不良行为

1.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签订代理合同的

每发生1次,

2

 

 

2.因代理机构原因延误项目招标采购时间的

 

 

3.项目成员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的

 

 

4.未按规定协助招标采购人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的,或未协助招标(采购)人完成合同及履约信息公开的

 

 

总计分

 

评价人签字: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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