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0 15:08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印发后,履约保证金退付效率明显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时限,从中标通知书生成前推迟至合同公示前,同时将招标人逾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年度目标考核,为此修订了《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9、《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10、《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11、《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

1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

二、《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

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明确表示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018年6月5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年2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对“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保障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效率,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有效防治履约保证金限定现金缴纳、退付不及时等违规行为。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制定过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10月22日,市公管局办公会议通过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公管办〔2020〕24号)部分条款的请示。2020年10月23日,市公管局就修改条款向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期间没有收到修改意见。2020年11月18日,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就修改条款出了法律意见书,市公管局依据法律意见书做了修改,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于2021年1月印发。2022年4月再次做出修改,取消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限制,明确了招标人逾期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等。同时向市司法局申请对《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5月市司法局于通过《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送审稿)》的审查。新修订的《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于2022年5月10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分六章,共26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明确了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仅以现金形式提交、提交的标准、办理各种形式履约保证金的手续和相关要求、办理置换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明确了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限、逾期退付责任;履约完成后的退付手续、不予退付和暂不退付的办理、提取和划转的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收退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明确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中标人、招标人(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保证金收退环节的各种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负责解释部门、施行日期;明确了履约保证金收退操作流程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六、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维护招标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管履约保证金限定现金缴纳、退付不及时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创新举措

简化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不再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验收报告等履约材料,仅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报告即可办理退付;同时取消对中标人缴纳、退付履约保证金账户的限制取消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限制、明确了招标人不及时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等。

八、保障措施

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收退管理要求,明确了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明确了履约保证金逾期退付责任,明确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中标人、招标人(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约保证金收退环节的各种责任追究情形。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范晓慧

政策咨询电话:0553-312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