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厂区改造及配套工程”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9 14:32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项目编号:WH18GC2022FJ5122   

二、项目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厂区改造及配套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南侧中央商业广场1603605

被投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202268日招标人给投诉人的《异议回复》,投诉人认为违背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

投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联合体成员单位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为机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机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应作废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部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此条采用有效)。(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由基本事实及依据可以判定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和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之规定,则其组建的联合体的机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为三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条第1款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综上所述: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和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不符合本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应作废标处理更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

《异议回复》回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其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的要求;2.如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单位无“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则该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符合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法》规定。

投诉事项2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2324日发布的《绵阳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中,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情况的事实,并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中(12)规定,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基本事实及依据可以判定: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为此,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和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应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异议回复》回避了“绵阳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公示取消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明确表达原因是其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情况事实,招标人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部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间或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时间为准)”中的(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间或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时间为准)作为时间界定解释语言来偷换概念,其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情况并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罚决定的事实,则其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及《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被投诉人在另外项目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投标后被废标的事实,该行为已经严重违法,结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原意,应当对不良记录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并且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否定其中标资格,所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的结论不成立!

(二)投诉人诉求

招标人《异议回复》严重与法不符,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故请对本投诉依法进行审查,并请依法取消本项目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联合体单位: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根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