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结果反馈信息
序号 |
反馈单位 |
意见建议内容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市住建局 |
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议将第四款“招标人认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项目,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自行决定”改为“招标人认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项目,须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
不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
2 |
市水务局 |
1、征求意见稿中的合同估算价改为招标控制价;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 |
采纳建议2 |
建议1: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文件,均表述为合同估算价。 建议2:部分采纳。 建议3:办法规定的是必须参加的人员,其他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
3 |
市国资委 |
明确对符合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的市属国企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委员会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范围进行界定。 |
不采纳 |
办法中已做明确约定。 |
4 |
湾沚区公管局 |
第二十八条中“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公管局参与定标现场监督。”删除。 |
不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
5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1、关于定标成员抽取,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提供抽取平台,由业主自行完成抽取及相关工作; 2、由于定标会议相关要求与评标区管理(包括人员、现场规范、系统等)的要求不符,为保证评标区管理的严肃性,建议定标地点由业主自行提供,不鼓励进入中心评标区。 |
采纳 |
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
6 |
无为市发改委 |
1、第十九条“定标委员会 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不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50%”,建议提高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使用单位代表的参与比例; 2、第二十八条中“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公管局参与定标现场监督。”建议删除。 |
不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
7 |
南陵县发改委 |
1、在第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体量大,施工情况复杂,建设要求较高的危大工程,招标人认为应当扩大选择范围的,推荐定标备选单位可以增加至7名,最多不得超过7名; 3、在第二十单条后增加: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交企业展示内容,便于定标委员会了解企业,在定标中作为参考内容之一。 |
不采纳 |
建议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建议2:在招标文件作出相应约定。 |
8 |
经开区招标办 |
第六条(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增加“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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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子义 |
1、第三条增加“权责统一”的原则要求; 2、第六条修改为: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抄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3、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由市公管局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备选单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予以确定是继续定标还是重新招标。 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5、第二十二条增加:(八)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备选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备选单位、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备选单位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第四章改为:公示备案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一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 天,公告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备选单位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在定标结果公示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定标过程资料及记录及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备查。 7、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公管局制定评定分离操作规则及示范文本;加强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招标人在执行操作规则、示范文本的使用等监督检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公管局参与1 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定标现场监督。 |
第1、3采纳,第6条部分采纳 |
建议2:不采纳,市公管局落实项目在线监测职能。 建议4:不采纳,市直机关人员无职称和执业资格。 建议5:在《定标成员库管理办法》中增加此要求。 建议6:第二十四条不采纳,中标结果是公告性质,不设公示期;第二十五条采纳;第二十六条不采纳,按照市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建议7:采纳。 |
10 |
刘冬生 |
1、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工程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容易误解。 2、其中第四对定标备选单位考察这一程序可适当省略,考察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该单位是否能胜任该项目,其实通过投标文件中每个单位近几年业绩、财务以及自身涉及的纠纷就能查看该单位的营业情况和能力。而且考察的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到不当的行为。第五采取问询答辩方式很可取,应该属于必须的过程,定标会议现场由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定标备选单位提出关于本项目的问题或者由各单位本项目拟定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组织安排,施工重点突出简说等,这样更能显示出每个定标备选单位之间的不同看法和距离,可更好的选出适合本项目的施工单位。 |
不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
11 |
汪小宝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改)》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在(征求意见稿)推荐3-5名,与国务院条例冲突,可有风险? 2、(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
部分采纳 |
建议1:不采纳,本办法是落实住建部和安徽省相关部门的要求,试点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建议2:(1)不采纳,本办法是落实住建部和安徽省相关部门的要求,试点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2)采纳。 |
12 |
匿名 |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建议修改为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
不采纳 |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
13 |
88436771@qq.com |
建议不采用,因为这大大加强了甲方的选择权,很容易导致偏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那些真正靠本事投标的企业丧失竞争力。 |
不采纳 |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以及安徽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 705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试点评定分离工作。 |
14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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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医保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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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繁昌区发改委(公管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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