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结果反馈信息

发布时间:2022-02-11 15:03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为进一步优营商环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完善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结合有关法律文件要求,拟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公管[2021]7号)进行修订并于2022110日至20222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在《附件: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第1.3条“在芜湖行政区域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中,“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投诉”,应包括“举报”。

意见处理:被采纳

二、建议第四条(一)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部门收到第七挑中各方主体反映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工作,改为“3个工作日内”。

意见处理:被采纳。

三、建议第四条(三)“提交相关会议讨论”,修改为“提交认定部门相关会议讨论”。

意见处理:被采纳。

四、建议第十三条“首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标后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所列情形披露期限的基础上,可缩短记录披露期限三个月或六个月,直至预警”,修改为“披露期9个月可缩短为6个月、披露期6个月可缩短为3个月、披露期3个月可取消披露期,给予约谈”。

意见处理:不予采纳

不采纳理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标后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所列情形,存在可能的客观情况多而繁杂,过于具体,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难以操作的情况。

五、建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增加“投标人或其授意人人在开评标、质疑、投诉环节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公管、行政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恶意举报、诽谤、威胁、人身攻击等行动”情形。

意见处理:不予采纳

不采纳理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所列情形是交易过程中的投标人的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条建议是民事违法行为,需要法律程序的调查核实,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实施。

六、建议《标后履约中标人不良行为信息清单》所列情形中,增加“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80%,项目总监每月带班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5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率少于本月施工总时间80%的”。

意见处理:不予采纳。

不采纳理由: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支撑。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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