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13:28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1、修改背景

202076日,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芜湖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方案》,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管。整合财政、住建、交通、 水务、医保、数据资源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执法 等职责,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要求健全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选取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标价格异常工程等项目,对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响应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对项目合同履约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披露,严重违约的依法严肃处理。标后监督管理采用线上+线下、智慧+信用等手段,强化项目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督职责。2020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根据该《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试行)的指导意见》(芜政〔201822号)已废止,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该文件制定的相关联合惩戒条款须进行修改。鉴于以上情况,对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后形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2、修订过程

202012月初,我局启动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201231日至130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向各公管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市公管局根据各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报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完成合法性审查,提请会议审议。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7.《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1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13.《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1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6.《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章,共21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市、县(市)公管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交易中心各自的职责。(详见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章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对象、方法,以及信用评价的内容(详见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第三章评价计分和运用明确了各评价主体分值权重和信用数据的采集汇总,设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渠道及运用。(详见第十二条至第十)

第四章异议处理和责任条款规定信用评价信息疑异的处理和相关责任。(详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1977号)同时废止。

四、发文形式

该《管理办法》经市公管委会审议,以市公管局名义印发。

 

 

 

 

 

 

 

 

 

 

 

 

 

 

 

 

 

 

 

 

 

 

 

 

 

 

 


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反馈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反馈单位

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1

市财政局

一、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信用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建议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第六条“信用评价的主体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和采购人。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建议修改为: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三、第九条“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建议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部门制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四、第十三条“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评分,由各评价部门自行录入”。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评分,由各评价部门自行录入。

五、第十一条“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建议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六、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评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评价对象”。建议修改为:对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评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评价对象。

不予采纳。

理由:市财政局作为我市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供应商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七、创新监管体制(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2

市住建局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占40%,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价占30%,招标人、采购人评价占30%”。建议:降低招标采购人评价比值,约10%-20%,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价比值相应提高。

采纳。

二、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鉴于目前招标人评价打分的标准尺度把握不一,建议:对招标人评分结果异常情况进行审查,即招标人打分在80分以下、90分以上的,招标人应将评分资料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

不予采纳。

理由:信用评价的原则是“谁评价、谁负责”,应落实招标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各评价主体对其评价计分情况”,建议:修改为“各评价主体对其信用评价情况”。因我局即将实行信用分级,具体信用分值不向社会公布。

不予采纳。

理由:市住建局的评价是被评价主体综合信用总分的组成部分,评价的等级属于评价计分。

四、第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人可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中,将信用评价等级或信用评价综合评分作为评审依据,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对于信用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可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建议:我局亦在制定保证金优惠政策,可否与贵局会商,联合制定。

采纳。

3

市发改委

一、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特别严重失信等级”建议删除: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试行)的指导意见》(芜政【2018】22号)已废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仅归集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的“黑名单”信息。

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如无援引法律、法规或者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请予以删除。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采纳。

4

无为市

一、第四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分工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议修改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分工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对招标采购人的信用评价进行监督检查。理由:在实际工作中,县(市)公管部门不仅按照该《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而且按照市公管局要求还承担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同时,将县(市)公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进行监督检查列入该《办法》中,为县(市)公管部门开展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采纳。

二、第九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建议修改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不予采纳。

理由:县(市)公管局的评价不仅限于不良行为。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评价占30%”。县(市)公管部门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评价扣分,是否仍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纳入市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里扣除该失信主体综合信用分值5分”进行扣分。

此条款相关内容已删除。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设计“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主体、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不良行为”等多个概念,建议明确上述概念的定义、认定标准、表现情形等。

此条款相关内容已删除。

五、第十九条第二款“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向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调查并答复评价对象,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价主体纠正”。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无相关权限进行投诉调查处理。建议修改为:县(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答复评价对象,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不予采纳。

理由:县(市)公管局对所辖县的招标采购人的评价有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