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8-27
文  号: 公管〔2021〕53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1-08-2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21811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管〔2021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执行。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827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是指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动态考评管理,督促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和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三)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五)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六)牵头组织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等单位,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财政厅部署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二)对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配合市公管局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对本区域内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具体项目开展检查;

(二)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三)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

(二)负责调查核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代理机构的投诉案件、举报和信访案件。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二)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三)负责代理机构使用系统的开发、维护;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建设管理系统,用于招标采购代理的各类信息公示、查询和考评。

第十一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登记,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报备后,由管理系统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获取相关信息同步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专业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在芜湖市范围内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采购类代理活动的代理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了信息登记;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在芜湖市范围内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3年内(自平台登记之日起追溯3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五)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六)在企业信息和从业人员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本机构任职半年以上,且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含原招标师资格)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予以变更,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报备。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应同时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变更信息。

 

第四章  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应当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报批手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水利工程项目,根据招标人需要可以编制清单和控制价);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四)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妥善保管,并及时立卷归档移交;

(八)协助业主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合同公示;

(九)履行关于招标采购资料信息保密相关规定;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代理服务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招标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在收取代理费时应开具正规税务发票,不得个人代收。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人员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并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负责人对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标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采购方案、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处理异议、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定期组织代理机构行业培训与业务能力测试,并将培训、业务能力测试结果纳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招标采购人。

第二十四条  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归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每年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信息核查重点:代理机构与项目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社会保险是否连续缴纳,项目组负责人所持有职称证书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所从业单位一致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信息核查不通过的从业人员,不得继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同时核查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每条评价计分周期为一年,实行滚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累计被扣达30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动停止其代理活动。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作为选择代理机构、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受到禁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六章  

第三十三条  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管〔20202)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湾沚区和繁昌区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