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高级工程师、二级造价师、省库专家濮清波:修订《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及《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0 17:16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高级工程师、二级造价师、省库专家:濮清波

问:请您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修订的背景?

濮清波:2018年3月1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正式施行,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94号令对质疑和投诉的规定有了很多新变化,为了更好的适应新的文件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政府招标项目异议行为,保护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新修订了《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过程?

濮清波:2020年5月初,我局启动了《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内容修订完成之后,7月2日向各方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16条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修改后,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2021年1月20日印发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依据?

濮清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问:请您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濮清波:新的《芜湖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了以下事项:

1、质疑的提出:新办法中增加了一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并且明确了质疑函应当包括的六项具体内容,规范了供应商质疑行为。

2、质疑的答复:新办法中明确了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新办法针对质疑回复结果作了细化的规定:①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②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对质疑不予受理情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且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不能受理的质疑函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5、明确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会受到信用扣分处理: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新的《芜湖市政府招标项目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了以下事项:

1、异议提出的范围:新办法中明确了此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及非政府采购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

2、异议提出的期限:新办法中细化了三个不同期间提出异议的时间规定:①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③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异议回复的内容:新办法中增加了异议回复应该包括的五项具体内容:1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住址;2异议人的异议事项及主张;3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4处理意见及依据;5答复异议的日期。

4、对异议不予受理情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且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不能受理的异议函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5、明确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会受到信用扣分处理:1拒收异议投标人在法定异议期内发出的异议函;2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3异议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新办法修订的意义

濮清波:修订后的质疑和异议管理办法来对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以及代理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质疑和异议各个细节规定得特别详细,这就让大家在执行过程中有了更好的衡量标准体现了更严谨的态度和更好的服务意识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下一步工作考虑?

濮清波:当下,我国正在加速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创新上步步优化,层层更新,不分阶段,不分环节,让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各类违法设置的限制和壁垒全面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