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公管局局长曹多斌:关于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6 15:44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已于2020年11月26日印发。为了便于广大市场主体理解、遵守和运用该办法,现就办法中涉及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解读人:芜湖市公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多斌,政策咨询电话:0553-3121603,电子邮箱:whsggj@126.com

问:《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对“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明确表示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2018年6月5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年2月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问:《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是什么?

答:2019年10月11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关于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请示(公管办〔2019〕25号),2019年10月12日,市公管办就修改部分条款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故未再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作修改。

问:《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修改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9、《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10、《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11、《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

1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

问、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答:1、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采用货币形式的,中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中心向中标人开具履约保证金收据。”

2、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的,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采购人)要求提供材料并向其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招标人(采购人)应在验收后30日内负责办理退付审核。”

3、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货币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中心提交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中心办理代退手续,上述资金应退付至中标人的账户。”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项目验收前,中标人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的,招标人(采购人)在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审慎审查后,可以按照项目完工进度同比例退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累计退付总次数不得超过3次。项目暂停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或终止实施的,招标人(采购人)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如项目重新实施,由招标人(采购人)负责督促中标人重新提交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中心办理本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代退手续时,以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文件为办理依据。”

5、删除第十四条。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等有权机关依法提出提取、划转等要求的,除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和履约保证金收据。

7、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交货币形式履约保证金未自其单位账户转出的”。

8、将《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其他条款中的“现金形式”统一修改为“货币形式”。

同时根据《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问:创新举措有哪些?

答:简化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不再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验收报告等履约材料,仅提供招标人(采购人)同意退付履约保证金的报告即可办理退付;同时取消对中标人缴纳、退付履约保证金账户的限制

问:下一步工作考虑是什么?

答:我局将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继续做好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付工作,进一步减低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