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08:27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刘娟 字体:【  

我局对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820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对“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情形进行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20171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明确表示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0161227日,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6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201865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9225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二、修订过程

20191011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关于修订《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请示(公管办〔201925)20191012日,市公管办就修改部分条款书面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故未再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作修改。

三、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7、《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

9《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10《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1481号)

11、《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现金+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2、将第五条“招标(采购)人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修改为“招标(采购)人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由中标人在招标(采购)人提供的形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3、将第七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人要求,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修改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采购)人要求,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4、将十一条“中标人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办理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困难的,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在30天内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置换相应履约保证金现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理置换手续的,经招标(采购)人同意适当延期并报市公管局批准后予以办理”修改为“中标人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因办理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有困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全部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置换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现金。”。

5、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纠正错误;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责令整改,纠正错误,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要求,对于20166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五、创新举措

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招标采购项目情况明确履约保证金具体提交形式、标准(或数额)及其相关要求,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由中标人在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供的形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局将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继续做好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付工作,进一步减低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