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高级工程师、省库专家诸丹:制定《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编辑:刘娟 来源: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6 16:18 [字号:    ]

专家信息:高级工程师、省库专家:诸丹

联系电话:0553-3121537

问:请您介绍一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诸丹:20197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住建部2017年12月11日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问:请您介绍一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的过程?

诸丹:202011下旬我局启动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内容修订完成之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上网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20210106日至2021年01月13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共收到意见7条。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修改后,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21年1月26日印发。

问:请您介绍一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诸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7部委第30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7部委第11号令

7、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8、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问:请您介绍一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诸丹:

1、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部门,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区财政部门);

2、明确了向不良行为信息记录部门反映的时限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限,均为二个工作日;

3、增加了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进一步厘清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清单,共计十八条情形;

5、根据不良行为情形轻重程度,调整了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披露期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

6、不良行为情形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招标采购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7、增加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部门的职责: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您介绍一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的意义?

诸丹:修订后的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了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的受理部门、异议处理方式、流程和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异议的受理部门为作出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部门,对于异议的答复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保护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开展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问:下一步工作考虑是什么?

诸丹:我局将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