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制度》《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受理转办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的办理工作,经研究制定《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制度》、《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受理转办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制度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受理转办督办暂行办法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附件1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访举报事项
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提出建议、意见、诉求的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诉应当按照投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
第三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办公地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信访举报人提出诉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鼓励信访举报人实名来信来访和举报。
第四条 信访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举报秩序。
第五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投诉受理中心负责信访举报事项的接收、登记、分办、督办工作。市公管局相关职能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负责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工作。
办理结果涉及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信用评价的由办理部门提请市公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进行立案调查或不良行为认定。
第六条 市公管局投诉受理中心收到信访举报件后,应当予以登记,建立台账,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转办至相关部门;不能当场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举报人受理情况。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由市公管局投诉受理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后,登记存档:
(一)信访举报事项不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信访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和线索、证据的;
(三)信访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有效线索及证明材料的;
(四)信访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证明材料不清晰,且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五)信访举报人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且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六)信访举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合法性存在疑问,且无法说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七)同一信访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和线索、证据的;
(八)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九)已信访举报且办理终结的。
对前款第(一)项情形,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投诉途径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公管局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受理中心分办的信访举报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信访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市公管局法定职责范围的,可以直接回复的,由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办理并作出回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复;
(二)信访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市公管局投诉受理中心转办至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并要求其反馈办理结果;
(三)信访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无法调查核实的,经市公管局分管负责人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投诉受理中心暂存。信访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第九条 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要求信访举报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 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实行限期办结制度。信访举报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投诉受理中心按照规定做好信访举报事项档案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妥善处置信访举报事项。凡因在信访举报事项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损害信访举报人合法权益和利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
事项受理转办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及时处理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异常情形,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芜湖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管的政府性资金(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以下简称“重大异常事项”)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在评标评审环节出现《芜湖市政府性资金项目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报告制度》所列的情形。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负责重大异常事项的统一受理、办理、转办、督办,并建立重大异常登记台账;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负责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重大异常事项的办理、反馈;区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区级政府采购项目重大异常事项的接收、办理、反馈。
第二章 登记、受理与转办
第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芜湖市政府性资金项目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填写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记录表,并向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报告。
第六条 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收到重大异常事项报告后,及时登记并制作重大异常事项受理审批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已受理的重大异常事项,属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经领导审批后,由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1个工作日内转至区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第七条 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情形记录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招标采购人名称;
(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评标评审时间;
(五)重大异常情形内容、处理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意见、专家签名;
(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第三章 直办与交办
第八条 对可直接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的重大异常事项,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提请市公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后对相关投标人(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披露。
第九条 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重大异常事项,经领导审批后,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办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将重大异常项目录入“芜瑕”系统进行排查。
(二)向招标采购人、存在重大异常情形的投标人(供应商)发函等,调查取证。
(三)结合“芜瑕”系统报告、招标采购人回函和投标人(供应商)陈述申辩理由等,作出记录不良行为、立案调查等处理意见,提请市公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议。
(四)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调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报市公管局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符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由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进行记录和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予以立案,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移交市公管局法规科法制审核,市公管局法规科经审核作出审核意见,提请市公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策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议。
第四章 反馈与督办
第十一条 重大异常事项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公管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对交办、转办的重大异常事项,应及时跟踪督办,对办结的重大异常事项,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区级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受理、转办、承办、督办重大异常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局督促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受理评标评审环节重大异常事项;
(二)不按规定接收市公管局交易监督科转办的重大异常事项;
(三)不按规定调查处理重大异常事项;
(四)不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重大异常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采购项目重大异常事项,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报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公管局)。具体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